近日,省医保局印发《关于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照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山东)中选结果,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
根据《山东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D-YPDL2020-1)》,山东省首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与国家组织第五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通用名、剂型重合的品种,今年10月15日开始执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结果,医疗机构按国家组织集采约定采购量落实采购和使用工作。同企业在省集采中选价格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价格不一致的,按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价格执行。省集采中选但国家组织第五批集采未中选的药品,属省集采第一评审组或第二评审组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暂按省集采中选结果挂网,按省集采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不提高个人首先自付比例,在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企业供货不能满足临床需要时,医疗机构可优先采购使用,并按次月底政策要求及时结算药款,根据统一安排纳入直接结算;属省集采第二评审组且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如挂网价调整至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价格以下,可维持挂网1年。
据了解,第五批国家集采共61种拟采购药品采购成功,平均降价56%,是历次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品种数量最多的一次。此次集采品种覆盖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消化道疾病等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以及肺癌、乳腺癌、结直肠癌等重大疾病用药,相关患者治疗费用将明显降低。
我省要求,2021年9月24日前,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要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 各相关企业要及时做好中选药品调货、备货,各医疗机构做好采购执行准备工作。 10月11日中选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按中选价格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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