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1〕46号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刘某甲从上线刘某乙(另案处理)处获得六合彩网络赌博的代理账号后,分发出会员账号给刘某丙、张某某进行投注,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结算赌资,至2019年11月涉案赌资达8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