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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在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执行时,有时被执行人会提出房产是他人购买的,或者第三人对于法院执行提出异议,导致法院的执行暂停,那么,对于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产是自己的,要求法院不能执行,法院会怎么判决呢?今天,修军律师就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该类型案件的判决,给您详细解析法律规定。

案例:2001年5月29日,康某健与北京市某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且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为康某健个人所有。后康某健因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房屋被某洲公司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案外人康某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购买房屋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康某健和康某凯是堂兄弟,康某凯要求法院对于房屋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经过中级法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的一审和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康某凯提出的执行异议。康某凯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驳回了康某凯的再审请求。

康某凯向法院出示了证据,证明是委托康某健买房,康某健只是挂名房主,但是法院为什么还要执行开某健名下的房屋呢?修军律师认为,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

那么,康某凯作为房屋的购买人和出资人,如果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了,那么,其损失怎么办呢?修军律师介绍说,康某凯和康某健之间的借名买房,虽然不能产生物权效力,法律不认可房产归康某凯所有。但是,康某凯和康某健之间因借名买房会产生债权,康某凯在房产被执行后,可向康某健主张购房款或因房屋被执行人导致的损失。

最后,修军律师提示各位网友,借名买房存在法律风险,请慎重选择和对待,以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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