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名17岁少年深夜与人聚会时,面对同行女生遭陌生男子猥亵,他挥拳KO对方,事后被刑拘。2021年1月初,他被取保候审后在老家边打工边自学,并考上当地一所外贸学校准备就读。孰料,9月9日,他被当地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重新被羁押。家人不服,表示拟申诉。
王梁。
这名救人的17岁少年叫王梁,家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面对同行女生遭陌生男子猥亵,他曾打伤他被刑拘。
2020年5月7日,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刑拘,12月15日被逮捕,2021年1月5日和3月16日,他两次被取保候审。
父亲王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月5日,他获知儿子被取保候审后,到当地新华派出所将他接回家,此后儿子在当地一家铝合金门窗店打零工,每天清晨7:30上班,中午12:30下班,休息90分钟后又继续上班,直到下午6:30下班,每天工资是120元左右。
他说,儿子边打工边自学,还考上河南一所外贸学校,录取通知书显示,他的开学时间是9月25日。
然而,正当夫妻俩对儿子的未来满怀期待时,一个电话将他们的希望打破。
今年9月8日上午10时左右,王先生接到当地解放区法院电话称,要求他们次日到法院商量有关王梁认罪和赔偿问题。
王先生回忆说,此前的6月15日上午9时,儿子王梁伤人一事在解放区法院开庭审理,他和妻子带着他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审理一直持续到当天下午4:30才结束,法官未当庭宣判审理结果。随后,夫妻俩将儿子带回家。
9月9日上午,夫妻俩再次带着儿子来到解放区法院。
“法官在庭上问王梁认不认罪,他救人是正当防卫,没有过错,坚决不认罪,至于赔偿问题,钱不是问题。”王先生对记者介绍称,随后法官宣布王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
王梁被重新羁押。
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的一份逮捕通知书显示,“经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批准,我局于2021年9月9日17时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王梁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
王先生表示,在这件事上儿子没有错,也不会认罪。对这样的结果,他表示会申诉的。
他对记者回忆称,早在2019年12月10日凌晨2:30左右,儿子王梁在睡梦中突然接到初中女同学霍梦遥的电话,称他们好久都没有见面了,想邀请他出去聚聚,“盛情难却,儿子披衣起床出去了,后来不久回到家。”
他说,当天下午5时左右,他突然接到焦作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民警电话,称王梁在外面打伤了人,让他马上去一趟派出所,“我到了后,民警说王梁将一少年鼻子打成粉碎性骨折,可能要负刑事责任,但在鉴定结果出来之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他当即问民警伤者住在哪里,他想带儿子去给对方赔礼道歉,并支付对方相关费用,“民警说对方已花掉一万多元医药费,我说加上营养费等,我愿意赔偿对方2万元,民警后来说对方不同意。”
王先生说,他随即了解到,当天晚上儿子出门后与人打了架,“我是觉得次日他脸上有些红肿,问他是怎么回事,他也没有给我们说。”
当初的事发现场。
霍梦遥的父亲当初给记者还原了事发经过。
他说,女儿17岁,事发时正在焦作当地读高二年级,当晚住在爷爷奶奶家,她趁两位老人睡着后悄悄溜了出去,与一名女同学一起吃饭,后来她们又约了同学王梁,那名女同学又约了一名男同学,该男同学又约了男子霍夫,“我女儿和她那名女同学以及王梁都不认识霍夫。”
当晚,他们一行5人在焦作市解放区杨树街一个地方聚会。
霍梦遥的父亲说,他事后了解到,当晚吃饭时霍夫坐在女儿旁边,他喝了一会儿酒后,突然强行搂着女儿的脖子亲吻起来,女儿拼命反抗将他推开,同时请求王梁带她离开。
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事儿他是在事发后一个月才知道的,获知情况后他立即带着女儿到当地派出所报警,称女儿遭霍夫猥亵,民警告诉他说,这是同一个案子,他们会客观公正处理的。
这个说法得到了王梁父亲的印证。
他说,事后他从儿子那里获悉,儿子与同学霍梦遥离开吃饭那个地方后朝楼下走去,这时霍夫追了上来,又开始强行搂着霍梦遥搂搂抱抱,遭激烈反抗。
他介绍称,儿子见霍梦遥遭到强制猥亵,一个箭步冲上前去将霍夫拉开,随即儿子走到马路边准备打车把她送回家,没想到霍夫猛地追了过去,站到儿子面前质问他“你这是啥意思?”
“他趁我儿子不注意,一拳打在他脸上,儿子下意识地还了他一拳,将他撂倒在地,朝他屁股上踢了一脚,后来送霍梦遥回家了。”他说,儿子与霍梦遥只是同学关系。
对于这两位父亲的说法,当时曾有媒体联系上了霍夫的父亲。刚开始,这位父亲否认儿子有性骚扰、猥亵霍梦遥的行为,随后表示不清楚这件事。
王先生称,事发后,霍夫的家人提出赔偿8万元,后来对方要求至少赔偿6万元,“我和儿子他妈在焦作市解放区经营一家小吃店,家里太困难了,哪里拿得出这笔钱来赔偿哟。”
对儿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一事,王先生感到很委屈。他说,儿子是在保护正在遭受猥亵的女同学时打伤对方的,况且是猥亵者霍夫先动手打他,在将他的脸打肿后他才还手的,他认为儿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
霍梦遥的父亲则称,非常感激王梁对他女儿的保护,女儿被人耍流氓,在遭到威胁的情况下,王梁挺身而出,出手相助,这种行为属见义勇为,他将对方击倒,这纯属正当防卫,“如果当晚没有王梁挺身而出,女儿后果难料,想起都后怕。”
2020年12月30日,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称,针对媒体反映的王梁被羁押一事,该院高度重视,现已组成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查,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复查结果。
后来,焦作市解放区检察院指控王梁犯故意伤害罪,向解放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15日,解放区法院受理此案,并于5月10日召开庭前会议。
解放区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12月8日晚上11时左右,王梁等5人在酒吧喝酒至次日凌晨5时左右,喝酒结束离开时,霍夫趁机拉霍梦遥的手,又搂着亲了一下她的面部,提出让她跟自己走,她将对方推开后出门,在酒吧门口,她将自己被亲一事告诉了他人,后来与王梁一起离开回家。行至停车场路南,王梁与霍梦遥等3人在一辆出租车旁说霍夫亲霍梦遥的事,这时霍夫认为刚才霍梦遥未明确表示是否愿意跟自己走,上前询问、确认,王梁与他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推搡、撕打,期间王梁朝他面部猛击一拳,致其倒地后又踢其面部,被人拦开。经鉴定,霍夫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12月22日,王梁到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投案。
解放区检察院认为,王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该罪追究他的刑责。
霍夫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王梁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应赔偿霍夫各项损失约1.4万元。
庭审时,王梁认为他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他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事实不清且认定错误,王梁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霍夫想要带走霍梦遥,王梁制止了她被性侵的现实可能。霍夫对王梁有掐脖子的行为,王梁有反击的权利,该案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喝酒前霍夫有将霍梦遥带走的想法,在喝酒期间他未放弃该想法,喝酒期间不排除有猥亵、性骚扰的行为。出酒吧的时候,他又支开王梁等人,拦住霍梦遥不让她走,限制她的人身自由,不法侵害一直在持续。之后在同行人走出酒吧后,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升级为强拉硬拽、强抱霍梦遥,如果没有王梁返回酒吧,危险可能进一步升级,王梁返回喊叫霍梦遥,这才阻止了霍夫进一步升级的不法侵害。出酒吧后霍夫和他人商量要打王梁,两人借故看王梁不顺眼,挑起事端,辱骂、激怒王梁,与其对骂发生争执,霍夫又先打王梁,对冲突升级具有过错。本案存在侵害性,霍夫一直没有放弃带走霍梦遥的想法,之后可能升级为强奸行为,他先对王梁掐脖子后进行殴打,两个不法侵害同时存在,霍夫的不法行为正在进行且不断升级,王梁制止他是为了霍梦遥免受性侵害,之后霍夫先殴打王梁,属于对人要害部位的侵害, 王梁没有任何过错。
解放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方指控的内容基本相同。
该院另外还查明,霍夫于201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5日在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住院诊断为两侧鼻骨及左侧上顿窦额突骨折,住院花费3803.11元。
2021年1月3日,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霍夫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9日,罚款500元,对他以猥亵行政拘留9日。因他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行政拘留不执行,他按期缴纳罚款500元。
关于王梁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解放区法院认为,整个过程中,霍夫动机不纯,行为不当,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和相应的治安处罚,但在出酒吧后的较长时间内,他并没有再实施拉拽或者阻挡霍梦遥离开等强制行为,他虽有再次上前询问对方是否愿意跟自己走的言语,但并未对她恐吓,威胁,更没有强行拉拽带她走的动作,“从本案发生的全过程看,王梁与被害人霍夫共同饮酒后因言语发生争执,双方不顾他人劝阻,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均有攻击对方的行为,对冲突升级均有过错,并且王梁在已将霍夫一拳打倒在地的情况下,又朝他头部踢了一脚,显然不能认定有防卫必要,性质上属于相互斗殴,两人应对各自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王梁造成对方轻伤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021年9月9日,解放区法院一审宣判称,王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同时赔付霍夫约5871元。
宣判后,王梁的父亲表示,他们对此不服,将向上级相关单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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