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师某借用李某摩托车,行驶过程中与赵某停放在路边轻型载货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严重,经警方认定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次要责任。赵某遂起诉要求,要求师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营养费等各项损失30万元,李某负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师某的朋友,应当知道师某没有驾驶证而出借车辆给师某,所以李某具有过错,应对损害结果在师某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最终判决师某向赵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14520元,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硕有话说】

第一,借用或租赁他人的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使用人作为最直接的侵权责任人必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使用人不仅是最有效控制机动车危险的主体,也是直接享受机动车运行利益的主体。

第二,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来说,如果其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实践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故障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从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果因为车辆缺陷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损害,应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管理方面的过错。

二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车辆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或者存在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仍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给其使用,其中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一般包括饮酒、吸毒或患有妨碍机动车驾驶的疾病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使用人存在上述情况依然租赁、出借给该人使用机动车的,主观上具有放任风险发生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提示您:

大硕提醒各位车主,机动车辆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交通工具,车主应始终注意管理好自己的车辆。出借车辆需谨慎,不要碍于情面,盲目出借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