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香港区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早前已正式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请辞,下月初生效。提早退休的沈小民将与妻子及两个儿子移民英国,放弃每月23万多港元的薪酬。报道指出,沈小民成为《香港国安法》订立后,首名决定离港移居海外的本地法官。

香港《星岛日报》报道截图

报道称,1961年出生于香港的沈小民,在处理2016年旺角暴乱案时,以“逃跑属参与暴动”为由,将案中三名被告裁定暴动罪成立,各判处三年监禁,但却在2019年的湾仔暴动案中,认为多名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应警方警告而离开”,或是基于对警方的“恐惧”的“自然反应”,结果一度被外界质疑持双重标准。

据此前港媒称,沈小民先后于去年10月及今年2月下旬,分别将“八三一”及“十一”两案合共14名被控暴动罪的被告全部裁定无罪。

在2019年“十一”案中,香港警方在湾仔一处住宅搜出白电油、玻璃樽及布条等物品,住宅租客及屋内5人被控“串谋暴动及串谋非法集结交替控罪”,沈小民在审讯后,裁定6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而在“八三一”案中,沈小民在裁决时接纳辩方的部分看法,即不排除被告等人是希望到场“见证这难得的历史时刻。”至于针对各被告当时身穿黑衣,他宣称“选择服饰颜色纯属个人喜好”,而带备“猪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用作“保护自己”也是“无可厚非”,更提出被告遇警即逃“不一定畏罪”,裁决7名被告的暴动罪不成立。

香港律政司认为沈小民犯了法律观点的错误,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八十四条,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直指法官裁定各被告暴动罪名不成立,是因为未能合理而全面考虑及分析案中整体证据,或未能处理针对各被告的证据,以及考虑了不相关的元素。

于1987年在英国取得法律及经济学士学位的沈小民,1989年在英国法律教育委员会完成大律师公会期终试,1989年及1990年分别在英国及香港取得大律师资格,1997年获委任为裁判官,2012年9月晋升为区域法院法官。根据香港《司法人员条例》,区域法院法官的正常退休年龄为65岁,但可以自愿选择提早退休。

根据“司法人员薪级表”显示,担任区域法院法官的沈小民,每月薪金为23.095万港元。另外,法官及司法人员亦享有各项福利和津贴,包括房屋福利、医疗及牙科福利、本地教育津贴、司法人员服饰津贴,以及就休假外游所提供的交通服务等。(编辑:S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