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流浪地球》

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都听过一句俗语:“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狱无门你偏闯。”但有的时候还真不是人家自己非要去闯地狱,而是天堂没有路,路直指地狱,今天要说的正是一起关于道路安全的案件。

2020年3月4日晚上10点左右,江苏徐州的崔某刚在陈某家跟一群同事们吃完饭,没有喝酒的崔某载着喝了酒的周某、郭某、谢某回家。没想到就在回家途中,途经泉山区二环北路时误入死路,直接从一座高17米的“断头桥”上坠落下去,造成3死1伤的局面。

开车人崔某年仅33岁,却已经做到了副行长的位置,不仅事业成功还家庭美满,家中有个4岁的儿子;死者周某比较年轻,但也是年少有为,房子、车子都准备好了,还有个正在筹备中的婚礼;另外一名死者郭某,跟崔某同个年龄段,不过他有的不是儿子,而是一个刚刚7岁冰雪可爱的女儿;唯一活下来的那名“幸存者”谢某,也在ICU里躺了十来天,饱受病痛折磨。

一起车祸,4个幸福的家庭受到伤害,其中3个濒临破碎,那么这样一起事故到底责任在谁?面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的审判,几位死者家属提出了异议。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这段路。

这条断头路位于二环北路西延跨桥处,是为未曾开通的高架匝道预留路段,路段的养护部门是徐州市金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交通法规规定,断头路周围势必需要设立“此路不通”的标识的,但问题是路口处并没有设立标识,也没有任何提示;并且在车道上的标识,一直延伸到断头桥的尽头,晚上断头桥与正常道路的灯光并没有不同,且由于光线问题,晚上根本看不见断头桥的存在。

那么断头桥附近一点提示都没有吗?也不是。首先路宽约为8.9米,缝隙为4.5米,在距离桥一米多设立了一道堵墙。然而堵墙仅仅用砖砌成,非常脆弱,颜色又与路面一致,还只有1米高23厘米宽,在晚上真的看不见。

另外本来这里是设立了5个水泥墩子进行封闭的,但是在事发半个多月前,也就是2020年2月14日,晚上10点左右,来自徐州铜山区的一名男子徐某曾在此处撞翻了两个水泥墩子,事后并没有承担责任而是逃逸了,因此形成了一个约4.5米的缺口。

在徐某撞翻了水泥墩子后,不论是有关部门还是承包商金环公司,都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恢复原本的警示标识,就这样让水泥墩子缺了20来天,以至于酿成了崔某等人的惨案。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能作为一种判定交通事故的证据存在。

在徐州市交警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只认定徐州市金环公司需要为没有及时恢复隔离墩负50%的责任,而将隔离墩撞击导致位移的徐某需要负25%的责任,生下的25%的责任由开车人崔某承担,因为他没有及时注意路况。

金环公司50%的责任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划定的:“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徐某的25%的责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9条第2款中有关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划分的:“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据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在7月下旬,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判处了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但是面对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法院的判决,崔某4人的家属均表示不能接受。在他们看来,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在于路段本身,断头路没有标识、路段的车道指引跟往常无异、所谓的封堵墙只是个形式、被毁坏的水泥隔离墩20来天都没有修缮、路段的灯光根本看不清道路是否被封,这些问题加起来才导致崔某在晚上由于无法区分道路,从而引发了悲剧。

且崔某在开车途中没有任何违规行为,虽然另外3人都喝了酒,但崔某没有碰酒,开车也没有超速,且在发现情况不对时有紧急刹车(行车记录仪跟事故后照片对比可证明)。

所以综上所述,4人家属认为徐州市公路管理局跟交通大队没有对路况作出合理规划跟监督,作为承包商的金环公司更是玩忽职守没有尽到义务,应当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应被判定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