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明
合同纠纷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很多当事人本可以争取的合法权益因已过时效,导致败诉。此类合同纠纷是否还能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律界大咖教你一招。
陈年旧债,可能起死回生吗?
“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但人生不如意十有八九,比如那陈年旧债……
尤其是判决书中“已过诉讼时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说得真真的,事实道理你都有,但时效已过,胜诉权没有了,驳回。
真想“口吐芬芳”!
律师也很遗憾,但专业而又富有哲理地解释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陈年旧债,还能起死回生吗?
完全可能!
真实的案例告诉你结果
本团队处理的真实案例。
JD生物科技公司,因发展态势迅猛而被业内投资大佬看中并欲购股。
2013年,投资大佬与该生物公司带头大哥Z总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由投资大佬出资1亿,受让Z总持有的该生物公司20%的股权,并火速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Z总憧憬人生第一个小目标的实现。
不料投资大佬的股权转让款却迟迟未支付,Z总念及合作情谊,且敬你大佬之位,深信其定会落实出资,一直未虑其他。
近年,券商邀JD生物科技公司赴科创板上市,因“坑位”被占,Z总手中已无余粮,遂想起这陈年旧债。
无奈只能催促投资大佬,要么给钱,要么退股,可投资大佬却一直推诿搪塞。
协议在手,白纸黑字,怕你不成?
于是乎,Z总一纸诉状将投资大佬诉至法院,想着是时候教你如何讲“诚信”了。
岂料!
一审判决:驳回Z总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这么一纸判决告诉你,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依法驳回。
没错,你就是股财两空了。
给你一个思路,干货
思路决定出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
Z总起诉投资大佬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基于合同之债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法院判决,没毛病。
如何扼住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撤销权、解除权属形成权,其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除斥期间,专业的法律名词,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意在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施行前,纵观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作出明确时间规定。
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
权利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合同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若合同被解除,则基于合同解除而产生债权请求权,其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自合同被解除时起算。
从该思路出手,起诉解除合同。
胜诉!再胜诉!
干得漂亮!
赶紧行动!
敲黑板!
凡是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2021年1月1日前),无论是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还是股权转让合同、投资合同等等所涉纠纷。
那些陈年旧债,被困住的房、赖上的地、送出的股、收不回来的钱,都可能起死回生,但不代表你可以偷懒到不去立案起诉哦!
2021年,窗口即将关闭!
在这最后的90天,你是一觉醒来任权利随风而逝,还是拿回陈年旧债?
看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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