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总是希望顾客盈门,特别作为“回头客”是每个经营者心目中的理想客户,经常光顾不仅能形成稳定的客源,还会为店面增色不少。

不过,经常光顾的客人也不一定都是为了消费,也有的可能还打着别的“小九九”,所以啊,在接待“熟客”时要注意甄别,有可能你想着挣他的钱,他在想如何赖你的账,真是让人防不胜防!

我是京子光,讲述法治故事,普及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熟客成“仇人”‍

在韶关市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厂的黄达先就遇上了一位,就因为“熟客”临门,黄达先允许挂账,以至于车修好了,对方不仅不支付修理费,还坚决不承认黄达先修的车是自己所有,最终双方闹上了公堂。

这位顾客名叫周波比,自称是附近一家工厂的老板,因为经常在黄达先的汽车修理厂维修保养车辆,一来二去两人算是成为了“熟人”。周波比每次来修车都表现得十分豪爽,结账时从不为分分角角计较,给黄达先留下了很好的印象。

在这种关系加持下,周波比有好几次修车后表示没有带钱,黄达先都会让他欠账,留在下次一起给。最开始,周波比都是如数偿还了修车款,以至于黄达先对他是越来越信任。

因为双方交易比较随意,周波比在此后的多次修车过程中,便形成了习惯性挂账,虽然黄达先觉得有点不妥,但又不愿意丧失周波比这样的客户,毕竟厮混这么久了,人也熟悉了,拒绝起来总是不好意思。

说白了,还是一个诚信的问题,人与人之间交往,诚信是个永恒的话题,但不能人变熟悉了,也就不讲诚信了,毕竟大家都是在社会上混饭吃的,没有诚信等于断人财路,也是堵塞自己的去路。

不知不觉,周波比已经在黄达先修车厂里挂了3000多元的账款,对于黄达先这样的小型修车厂来说,也算是一笔不少的费用。不过当黄达先把修车费用结算单拿给周波比核对并婉转要求支付维修费的时候,事情却发生了变化。

周波比先是对这些结算单不置可否,称黄达先提供的结算单并没有自己的签名确认,也不一定是在黄达先名下的修车厂维修的,而且黄达先结算单上载明的车辆型号以及车主并非自己,因此没有义务支付修车费。

这算是什么说法呀,黄达先是按照交易习惯和修车事实向周波比索要修车费,但没想到周波比不愿支付,还说出这么一番道理来,这让黄达先如同打翻了五味瓶,想到自己对周波比的信任让他挂账,没曾想自己的信任算是错付于人了。

从周波比的表现来看,黄达先认为他明显是在赖账,要是这样的话,再多的说辞已经无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黄达先干脆一纸诉状将周波比告上法庭,要求周波比支付汽车修理费3200元,韶关市武江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事实胜雄辩‍

按照在案证据以及证人证言显示,黄达先主张的3200元的修车费事实充分,周波比是分三次欠下了这笔修车费的。不过中间还有个事实是,三次修车挂账周波比均未在场,都是周波比委托司机进行的。

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认定拖欠的修车费是周波比欠下来的呢?这个当然要看具体事实,只要黄达先在修车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周波比的车辆进行了核实,还有就是多次修车行为是否具有定作性质,只要这些得以确认,就能分辨修车费拖欠的事实。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法院查明了基本事实。周波比分三次委托司机对车辆进行了维修,第一次修车后,黄达先通过手机将修车的材料费报价告知了周波比,当时周波比同意修理车辆并刷卡预付了6000元的修理费。

车辆维修完毕后,黄达先出具了维修结算结账单,修理费总计8324元,因为是熟客打折后收取整数8000元,周波比委托司机提车并支付了1000元修理费,尚欠1000元修理费未支付,黄达先作为挂账进行了处理。

第二次依然是周波比委托司机前往修车,结账单显示修理费总计2411元,司机支付了2000元将车提走使用,但后期与周波比交涉过程中,因为黄达先在挂账上记载为:已收2000元,欠1400元遭到周波比异议,后来黄达先又记载还欠411元,加上该车第一次欠的1000元,黄达先记载整数挂账1400元。

第三次修车周波比依然没有露面,还是委托司机到黄达先修理厂修车,账单显示1841元,但周波比委托司机将车提走,并未支付该笔修车费。这时候黄达先感觉有点不对头,于是通过手机联络周波比商讨结算的事情,遭到了支付拒绝。

欠费应支付‍

庭审中,周波比对这些事实并未否认,但还是坚持辩解该车辆并非自己所有,而且黄达先提供的结算单以及记账不规范,自己没有在黄达先修车厂挂账,结账单上也不是自己的签名,因此拒绝支付欠下的修车费。

针对周波比的抗辩,在查明事实中还确实显示黄达先维修的车辆并非周波比所有,而且在结算单上也没有周波比的签名,这些账究竟算是司机的还是周波比欠下的呢?要想证明这些事实,黄达先和周波比的聊天记录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通过举证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黄达先在每次修车过程中都对车辆维修使用材料、费用等和周波比进行了交流确认,足以证明周波比对车辆维修的行为以及费用情况是知晓并接受的,无论车辆是否周波比所有,这些费用应当周波比承担。

从本案的性质以及纠纷的形成来看,这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项下的修理合同纠纷。承揽合同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周波比是定作人,黄达先是承揽人,周波比在黄达先完成车辆修理工作后已提车使用,按照合同法规定的“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应当视为周波比已验收该工作成果。

至于拖欠修车费的事实,双方有维修结算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完全可以确认周波比系维修车辆的定作人,在承揽人黄达先完成工作并经验收结算后,黄达先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给黄达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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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波比虽然一再抗辩车辆并非自己所有且未在结账单上签名,但双方的聊天记录足以证实,维修车辆是因为周波比的委托双方才形成了修理合同,周波比还为了履行合同预付了修理费给黄达先,双方还通过手机对修理费进行了确认。

由此可以反映出双方合约关系的存在,并且是周波比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周波比应当对其意思表示有所约束,因此周波比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也不应当支持。最终武江区法院依法判令周波比支付汽车修理费3200元给黄达先。

人与人之间的交易,无论是在何种场景下产生,最终考验的都是诚信。不讲信用,不守承诺,不仅仅是说话不算话的问题,更是欺骗了对方的信任,伤害了别人的信用认可度,即便是再小额度的挂账,都是人家相信你的人品,是对你的一份信任,这份真诚和信任千万不可辜负,否则,将会寸步难行。(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