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无小事,在安全生产面前,无论是施工人员还是负责人都不能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更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事发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张某、刘某、赵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在作业时没有采取安全可靠技术措施,没有在现场履行岗位职责,对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处置不及时,导致发生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劳动安全事故。2021年10月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张某,1990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现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男子刘某,1989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现住古蔺县。两人均是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均是绵阳某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在刘某为某约车公司司机。男子赵某,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个体经营,住四川省叙永县。三人均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2020年3月2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绵阳某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国某动四川公司泸州分公司2019宽带租赁项目,负责在泸州市纳溪区叙永县两地进行工程建设。绵阳某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指派张某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指派刘某管理该项目在叙永县范围内的施工事宜。张某作为项目经理,明知赵某无该项目相应施工资质,仍将该项目分包给赵某施工。

赵某明知自己无相应施工资质,仍组织了罗某、余某、杨某等8名村民进行施工。且张某、赵某、刘某三人都没有核实上述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证。2019年5月23日,赵某组织上述8名人员,在叙永县后山镇某某村漂水岩附近,进行光缆安装作业时,发生触电事故,导致罗某、余某触电死亡,杨某受伤。

另查明,案发后,绵阳某某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了罗某家属96万元,赔偿了余某家属118万元,赔偿了杨某1万余元,张某、赵某、刘某三人取得了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张某、赵某、刘某得知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积极参与人员抢救、家属安抚及事故调查工作,在公安机关通知时主动到案。

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认罪态度好,是初犯,请求适用缓刑。刘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刘某案发后积极配合事故处置,是初犯,请求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赵某、刘某没有采取安全可靠技术措施,没有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用具和安全生产条件,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没有在现场履行岗位职责,对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处置不及时,导致发生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劳动安全事故,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张某、赵某、刘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赵某、刘某三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协调,妥善解决被害人赔偿问题,且获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赵某、刘某三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赵某、刘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张某、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