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袭警罪案,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案系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确立袭警罪以来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2021年3月12日晚,新丰县公安局县城中队、巡逻中队在新丰县丰城街道文体西路设卡执法查车。22时许,被告人罗某无证驾驶一辆面包车搭载潘某行驶至该路段,在设卡执法警员示意停车接受检查时,拒不停车,驾车加速强行冲卡后逃离现场,设卡辅警胡某因闪躲不及被撞倒受伤送院治疗。
案发当晚,被告人罗某主动到新丰县公安局投案。另外,伤者胡某曾在本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时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事后亦已履行完毕。
新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驾驶机动车撞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袭警罪。鉴于罗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对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宣判,对暴力袭警的犯罪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希望广大群众要自觉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 | 南方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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