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

《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1年10月8日至

2021年11月7日

具体修改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

jiafeichu@126.com

并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1

【定价】

放开收费涨幅较大的,可恢复政府指导价

征求意见稿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下同)、民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下同)及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已试点放开收费标准的民办高校、民办职业院校、民办中小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发改等部门应开展收费成本调查和政策评估。对放开后收费标准涨幅较大或者可能引发本地区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显著上涨的,可恢复政府指导价管理。

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不含幼儿园,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防止过高收费,发改等部门可对其依法加强调控监管。

2

【调整】

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

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按照非营利原则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可以按照非营利原则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调整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3

【退费】

学生退转学,校方根据实际退还部分费用

征求意见稿提出,民办高校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中小学、民办技工院校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收取学费、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保留学籍的(简称“退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退还部分费用。

具体退费办法:

按学年、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

按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4

【监管】

不得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收赞助费

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不得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的学生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规定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下同)、民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下同)及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已试点放开收费标准的民办高校、民办职业院校、民办中小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应开展收费成本调查和政策评估,对放开后收费标准涨幅较大或者可能引发本地区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显著上涨的,可恢复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五条 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不含幼儿园,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为防止过高收费,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对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依法加强调控监管。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负责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收费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最高上限或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民办学校在最高上限或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住宿成本,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财务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或宿舍租赁费)、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及其他有关宿舍配套管理服务等正常费用支出。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公开制度,定期将学校上一年度的收支概况、成本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在门户网站和校园公示公告栏进行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按照非营利原则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可以按照非营利原则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收费标准的确定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享受政府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变化等因素,保持合理并相对稳定。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入学时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在读期间不得提高。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当开展收费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相关意见。

民办学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民办中小学、民办技工院校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保留学籍的(简称退转学),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退还学生部分学费和住宿费。

具体退费办法:按学年、学期收费的,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1个月的,退还1个月学费、住宿费,不足1个月的不计退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按其他方式收费的,学生退转学时间每达到总学习期1/5的,退还1/5学费、住宿费,不足总学习期1/5的不计退费。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告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价理由及依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补助办法的,也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严格经费收支管理,合理控制教育成本。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完善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5〕167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安徽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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