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沧州孟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组织卖淫案。被告人李某、吴某租下一饭店作为卖淫场所,招募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按规定提成比例,二人非法获利为12000余元...
李某、吴某组织卖淫案
租下饭店作为卖淫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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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吴某于2020年5月20日以2.5万元六个月的价格在张某手中租下原北环饭店,于6月初开始经营卖淫场所。
招募多名卖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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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募卖淫女、规定提成比例、负责收钱并与卖淫女分成等先后组织王某某、陈某某、任某等多人从事卖淫活动。
警方查处该卖淫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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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6日22时许,沧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该场所进行查处,现场抓获李某、吴某和在该场所卖淫的任某、陈某某。期间二人非法获利为12000余元。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李某、吴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3月24日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被告人李某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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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8********,回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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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住孟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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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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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以容留卖淫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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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沧州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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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93********,回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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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住孟村县**镇**街**号。
3
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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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以容留卖淫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
5
经沧州市公安局决定,于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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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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