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小刘将自己持有广告公司股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小吴。在转让期间小刘对小吴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每月均有盈利。随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并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15年,小吴有人向公司讨债,小吴这才知道小刘在担任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曾以广告公司的名义给自己的儿子所欠他人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直接由小吴出具协议并加盖了开发公司公章。小吴认为小刘隐瞒担保事项,存在欺诈,一纸诉状将小刘告诉法条,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退还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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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①依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转让前,小刘是公司实际实际控制人,其掌控公司经营管理,熟悉公司相关信息,负有相关披露义务。③小刘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其他股东的并不知情。法院综合考虑后,基于小吴是被欺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与小刘隐瞒担保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小刘返还小吴股权转让款

有些人在转让股份时会隐瞒担保情况,虚报公司经营状况,大家在签订股权让协议时,一定要在这一块设定特别的违约责任,设定履约担保,以防止可能的或有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