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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巢湖一包工头刘某某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近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3年8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4年12月6日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无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2日被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无为市承包**等项目塔吊安装、拆卸工程中,无故拖欠施工工人李某某工资66400元(人民币,下同)、王某某工资42900元、周某某工资14000元,合计123300元。2019年2月4日,刘某某分别给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出具欠条,承诺2019年4月付清。2019年4月28日,因刘某某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2019年4月30日,原无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刘某某在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刘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截至2019年8月,刘某某支付王某某等人约47000元后,以停机等方式逃避支付剩余的劳动报酬。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金寨县**镇**工地被民警抓获。2020年11月30日,刘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结算,刘某某支付王某某16900元、周某某8000元、李某某30000元,尚欠李某某工资15000元,取得上述三名被害人的谅解。2021年2月10日,刘某某支付李某某15000元,已全部支付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劳动报酬。

无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