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3日,原告宋某某在被告医院住院诊断为:发育异常性双侧髋关节病,于2017年3月16日实施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原告术后,于2017年4月27日入住x省x县中医院治疗至2017年5月19日,共计住院22天,主要诊断为:右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切口脂肪液化,发育异常性双侧髋关节病。

2017年6月7日,被告医院为原告做了“股骨内固定物取出术”,被告对原告的入院诊断及出院诊断均为: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感染。出院原因为好转。2018年3月18日原告因“右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感染、右股骨慢性骨髓炎、发育异常性双侧髋关节病”再次入住x省x县中医院治疗至2018年3月23日,共计住院5天。

嗣后原告于2018年3月25日再次入住被告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年4月11日,共计住院17天。出院诊断为: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疼痛、右髋局部窦道形成。此次住院的出院小结确认:患者缘于一年前于我院行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一个月出现切口窦道流脓。

遂于2017年6月行股骨近端钢板取出手术治疗,术后换药及抗生素治疗仍有窦道流脓症状,现患者及家属为求手术治疗来我院就诊。患者完善辅助检查后,于2018年3月28日全麻下行“右侧髋关节假体取出骨水泥占位数”。手术记录记载拟执行手术名称为全髋关节假体翻修术。

2018年4月12日入住x省x县中医院治疗至2018年5月2日,共计住院20天,出院诊断为:2018年8月10日,原告入住第三方医院至2018年9月16日,共计住院37天,出院诊断为:髋关节置换术后、继发性单侧髋关节病。2018年12月24日,原告为继续治疗再次入住被告x医院,共计住院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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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原告,女,1980年3月5日出生,宋某某因髋关节疾病到被告医院治疗,于2017年3月16日实施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术后一个月出现切口窦道流脓,2017年6月行股骨近端钢板取出术,术后换药及抗生素治疗仍有窦道流脓症状,于2018年3月再次手术,不但没有达到医疗目的,反而使病情加重。原告认为本次医疗纯属被告的医疗过失所致。

三、医方观点

原告在我院住院期间,我院对其实施的医疗行为无过错,x司法鉴定所对其作的鉴定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剥夺了我方参加鉴定的权利,所以我方对瑞光鉴定所的鉴定有异议,我方对此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材料没有经过双方质证;

鉴定违反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规定诉讼经过双方选择抽签选择鉴定机构,单方选择鉴定机构,剥夺了我方参加抽签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各项诉求是基于全责的主张,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所以我方对全部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四、鉴定意见

1.宋某某右侧全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后感染与x大学x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为主要责任。2.宋某某本次医疗过错损害的误工期限以516日为宜。3.宋某某本次医疗过错损害的护理期限以516日为宜。4.宋某某本次医疗过错损害的营养期限以516日为宜,营养费用以100元/日为宜。5.宋某某无针对x大学x医院对宋某某所造成的医疗损害的后续治疗费。

五、庭审意见

依据鉴定意见,被告应按过错责任的比例70%对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大学x医院立即赔偿原告宋某某医疗费334,920.20元、护理费83,555.88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9,700.00元、交通食宿费13,407元、医疗辅助器具费1,800元、营养费51,600元、误工费83,555.88元,合计588,538.96元的70%,即411,977.26元。赔偿原告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0,3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合计70,300元。以上合计482277.26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