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出台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暂行办法》通知要求,
我市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遗属待遇新规。
此次调整有两大变化:
一
是待遇项目的变化。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调整为一次性待遇,取消原遗属补助定期待遇。
二
是标准的变化。
原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定额6000元,现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原抚恤金标准为定额16000元。
现标准分为两部分:
①一部分为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②另一部分为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后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发放月数减少1个月,最低为9个月。
通讯员:程才林 张顶花
来源:句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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