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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单位为了上下班方便,往往为员工提供宿舍。那么,单位为员工提供了宿舍,员工下班后在单位宿舍睡觉期间死亡,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单位提供的宿舍是否是工作地点的延伸呢?很多学者观点的不同,有些法院也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今天,修军律师将以最高院的判决,给您解答其中的法律规定。

案例:朱某是中核某矿区倒班岗位员工。为方便倒班员工休息,公司为倒班员工在福利区安排了公寓。2014年3月6日00时40分左右,朱某与同事下班后一起回到公司福利区的公寓。3月6日中午12时左右,朱某被同事发现斜躺在公寓床上,已经死亡。经矿区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调查并经综合医学证明,认定朱某死亡排除他杀及自杀可能性,系意外猝死。

2014年9月25日,朱某妻子杨某向矿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矿区人社局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不服该决定,于2014年12月29日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2月12日,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矿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杨某不服该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3月18日提起诉讼,经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定朱某不属于工伤。

杨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请求,仍然认定朱某不属于工伤。

为什么朱某在单位上班后在单位宿舍死亡,人力资源部门和各级法院均不认定为工伤呢?修军律师认为,朱某在单位宿舍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因为,朱某并不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也未经抢救,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并且,单位宿舍也不属于工作岗位。因此,人力资源和各级法院不予认定工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修军律师介绍说,对于工伤的认定,只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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