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3日,回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回龙镇官坪村下丘屋小桥旁丢弃死猪。接到举报后,回龙镇政府工作人员立即通报县农业农村局,随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会同回龙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据调查,当事人陈某某是来石村桥头组的养殖户,生猪死亡当天,为了贪图方便,趁着天色已暗,陈某某并未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私自将5头死猪运到官坪村下丘屋小桥旁进行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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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某某进行调查)

调查中,当事人陈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及第九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陈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随意弃置的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由其本人承担,并对陈某某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宣传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导规范处理病死猪的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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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陈某某对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据悉,死猪未经过无害化处理随意丢弃,会造成严重后果:一是造成动物疫病传播,危害生猪生产;二是在田野、河道等处随意丢弃病死猪,腐烂后会污染空气、水体,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三是造成社会恐慌危害社会稳定,对食品安全存在隐患。对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7条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新丰县农业农村局 周志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