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经常会出现征收方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情况,而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也没有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这时,被征收人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而提起要求行政赔偿,那么,被征收人又该告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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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的唐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唐女士的宅基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之内,但是由于补偿过低,唐女士与被征收方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8月,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在未履行任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将唐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唐女士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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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不适格为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法院认为,房屋所在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通告是当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足以证明当地区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下属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应当是为区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行为,因此,该强拆行为的后果应该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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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见,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而街道办事处只是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所以,强拆的责任主体只能是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违法强拆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必然由房屋房屋征收主体来承担,也就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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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征收人,如果不幸遭遇了违法强拆也不要惊慌。第一时间报警并且保存报警记录。由公安机关查清违法实施强拆的行为人,同时收集强拆现场的损毁情况、财产的损失情况,并将证据整理好,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维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也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