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执行前的消极与执行后的积极对比鲜明,凸显了法院的执行威慑力。高效执行与善意执行,彰显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和效率,维护了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法院形象。

【基本案情】

刘某平与杨某文分别于2019年、2020年在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工地作业时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由于江西建设有限公司未为刘、杨二人办理工伤保险,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理赔,刘、杨二人与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协商后无果,先后提起仲裁,经新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向刘某平杨某文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费、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等108010元、126274元。仲裁裁定书生效后,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某平与杨某文分别于2021年3月8日、3月15日向新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采取网络查控的方式对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线上查控,并依法冻结了其账户上的相应资金,立即向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因担心法院采取后续执行措施会影响公司的征信记录,对公司的经营、融资等活动造成影响,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尽快履行义务尽早结案。执行法官为贯彻善意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对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另行支付兑现款的请求予以允许。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按要求于3月18日主动将兑现款打到法院指定账户,其法定代表人特意从江西赶到新化法院,积极配合办理后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