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第一临床医院临床用血储存不符合卫生要求、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WS399-2012血液储存要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8000元整。
原标题丨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第一临床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来源丨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丨士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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