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被告人上海某公司、周某某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取保候审。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1〕Z89号

被告单位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甲,男,1980年出生,住菏泽市东明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1年3月2日被日照海关缉私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月19日被日照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日照海关缉私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3月担任被告单位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经营。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进口的煤焦油不符合《煤焦油》(YB/T5075-2010)执行标准的规定,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10月15日以被告单位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从韩国进口煤焦油*吨至日照海关岚山口岸。经鉴定,该批煤焦油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2021年1月,被告单位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将该批煤焦油退运回韩国。

2021年3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日照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走私进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单位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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