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静安区检察院与静安区司法局会签《关于涉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就检察机关直接委托人民调解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旨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双向保护老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为提高调解效率,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静安区检察院主动跨前一步,在个案实践的基础上,会同区司法局,探索建立涉老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实施意见》共20条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调解范围,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除老年人实施的严重恶性犯罪、多次伤害他人身体、一人故意犯数罪、造成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损害等不宜委托人民调解的案件外,均可委托人民调解。经过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从轻处理;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案件,符合相对不诉标准的,一般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细化实施规范,确保实践可操作性。
规定涉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委托人民调解应遵循自愿、必要的调解原则;细化了人民调解的案件范围、管辖、期限、材料支持、场所协助、委托程序、调解受理、调解程序等操作流程,确保了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多部门协作联动,多维度保障权利。
要求静安区检察院老年人检察办案团队与院内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保持联动,配备多名不同部门的机动人员,强化跨部门、跨条线联动协作,全面保障涉案老年人权益。
区检察院表示,本次会签是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司法局共同探索老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化解社会矛盾等工作的一项举措。希望双方携手共进,持续发力,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打造老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特色品牌。
记者: 张琦
图片、来源:区检察院
编辑:史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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