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说案普法

在得知同居女友多次与另一男子发生性关系后,在浙江温州打工的易某愤怒了。他纠集了多名朋友,将“情敌”郭某带走,并进行了残忍的围殴,最终导致郭某重伤死亡。2021年10月从法院获悉,其中一名参与围殴的男子曾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8年六个月。

易某(男)、阳某(女)都是浙江人,两人尚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并育有子女,两人于案发前同在浙江省温州市务工。

2012年2月16日21时许,易某得知阳某与男子郭某曾多次发生性关系后,为泄愤,逼迫阳某带其去实施报复,并纠集了朋友曾某和赵某、金某等人,几人携带砍刀来到郭某的暂住处。由阳某敲开郭某的房门,随后曾某与易某、赵某等人将郭某强行带上车,由金某驾车开往温州鹿城区藤桥镇石垟山。

途中,赵某持刀敲击郭某头部;易某持刀割划郭某的头颈部数刀。到达本区藤桥镇的石垟山上后,曾某及易某、赵某将郭某押下车,曾谋、赵某等人用脚踢郭某,易某持木棍连续猛击郭某的双腿、生殖器等部位,致郭某严重受伤后又脱去其衣裤而将其丢弃在现场。

尔后,曾某、易某、赵某、金某、阳某等人驾乘车辆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郭某系遭他人持锐器割划致头部及颈部多处划伤,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面部、躯干部、四肢及肛阴部广泛性软组织损伤、出血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低温为辅因。

案发后,易某等涉案人员都被抓获判刑,只有曾某潜逃。2020年8月11日,曾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曾某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郭某,放任郭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

曾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法院近日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与其他涉案罪犯共同赔偿死者家属64028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