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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乌兰察布市清收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做好全市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优化金融生态,维护金融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清收对象及范围

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不良贷款主要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职工拖欠贷款。

(一)已逾期未清偿的自借不良贷款本息(含借名贷款);

(二)家庭共同借款、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良贷款本息;

(三)已逾期未清偿的信用卡透支金额和违约金额。

二、实施步骤

(一)限期主动归还(10月8日-11月30日)。金融机构是清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与各逾期主体签订还款协议,限期完成清收工作。

全市各涉及单位党组织、纪检组长要约谈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欠债主体,传达不良贷款清收行动精神,做好欠贷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其主动到金融机构偿还贷款本息。

在此期限内,公职人员主动一次性偿还不良贷款本息的,可享受金融机构给予的一定利率优惠。一次性偿还不良贷款本息确有困难的,可与金融机构签订分期偿还协议分期归还。

(二)依法联合惩戒(12月1日-2023年底)。既不主动偿还也不与金融机构签订分期偿还协议的,经党组织约谈督促后仍不归还贷款的公职人员,通过媒体集中公开曝光,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依法对失信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督促欠款人还款。金融机构对不能达成还款协议的不良贷款进行诉讼,依法保全、执行抵押担保,运用法律手段对逃废及赖账人员进行失信制裁。对于涉嫌诈骗银行贷款的恶性事件及时向公安部门申请立案。

三、其他事项

(一)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形成不良贷款、不履行还款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惩戒“黑名单”制度,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行为的主体实施信贷制裁。

(二)欠款人所在单位、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配合做好清收工作。欠贷主体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树立诚信意识,从公告之日起,积极主动到欠款银行协商还款事项,履行还款义务,营造良好社会诚信氛围。

乌兰察布市不良贷款清收专项工作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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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集宁佰事通

‍ 来源 | 乌兰察布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