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云龙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徐某经营的

云龙县诺邓镇美华宾馆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

作出责令停止使用

并处罚款叁万元的处罚

这家宾馆到底

存在什么问题呢?

看看

认真检查ing

的消防蜀黍

8月19日

大队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徐某经营的

云龙县诺邓镇美华宾馆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为此大队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凿。大队经过调查取证、集体议案、法律审核、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某经营的云龙县诺邓镇美华宾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叁万元整的处罚。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就开业经营

可不只是被责令整改那么简单

是要被停业罚款的!

消防法》第15条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法》第58条规定

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大理消防

作 者:沙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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