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含量鉴定意见。
  • 质证的一个关键点:检材的同一性问题。

检材用到的毒品和扣押的毒品是否具备同一性?如果不是同一批次的毒品,那么即便毒品含量再高,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之前办理过的一个毒品案件,因为查获毒品的时候没有当场做扣押清单,也没有扣押笔录。

清单和笔录都是事隔七八个小时之后做的,那么最后的检材和当初查获的所谓“毒品”是否具备同一性,就是一个特别关键的问题。

最后,经过二审的审理,尽管法院没有将该鉴定意见排除掉,但是对一审的判决作出的改变,将死刑立即执行,全部改为死刑缓期执行。

实质上等于间接承认了该份毒品含量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毒品案件中涉及到死刑的,必须包含毒品含量的鉴定意见,换句话说也就是没有毒品含量的鉴定意见就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

  • 作者:邹玉杰律师
  •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