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原院长周晋落马。2021年,除了周晋,仅仅一个十月份,就有另外三名医院院长落马。10月9日,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熊汉鹏涉嫌受贿、贪污案,被提起公诉;10月12日,鄂尔多斯市蒙医医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森古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被监察,同一日,鄂尔多斯东胜医院院长刘铁军也被查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就在上个月,中纪委发出通告,对于医疗腐败,将采取地毯式彻查。

日前,一则起诉书让心脏支架再度被推上风口浪尖。一名医药代表给心脏支架的回扣明码标价,靠着“每个2000元的回扣”,11年间向某家医院销售了4000余套心脏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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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9月6日,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披露了2021年1月以来冠脉支架集采中选结果实施的主要情况:2021年1月至8月,中选企业已出厂供应中选支架198万个,达全年协议采购量的1.8倍以上,为医院实际使用量的1.8倍。出厂供应量扣除医疗机构使用量后,流通和库存等环节达88万个,供应充足。

2020年11月,国家医保局组织对心脏支架进行集采。彼时,医院中一个心脏支架的平均进价为13000元,而参与集采的企业中最高报价为7000元,最终中标平均价为700元,被网友戏称为“打折到脚踝”。

这一超低价也难免让民众出现了一些质疑之声,比如价格降了95%的心脏支架能保证质量吗?

事实上,根据弗若沙利文的统计,2019年国产支架平均出厂价格为3000元。而按照当年行业龙头企业乐普医疗披露的78.06%的毛利率来计算,单个心脏支架成本约为658.2元。

2021年9月23日上午,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安徽亳州利辛县人民医院心血管三科原主任刘某受贿案。刘某两年多共收取回扣231万余元,其中球囊和心脏支架为主的医疗耗材回扣款高达141万余元。

同日,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某医疗代理商陈某某自2008年12月至2019年1月,向洛阳某医院支付回扣824.73万元,以涉嫌对单位行贿罪被起诉。起诉书显示,为了推广其代理的心脏支架及配套高值耗材,2010年6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按照使用其代理供应的“××”牌心脏支架每个2000元、球囊每个500元的标准,向某医院心内科返医疗回扣款。从2008年12月开始到案发,陈某被查实以回扣方式销售支架共计4254套、球囊3955条。

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从2013年到2019年12月,医药领域贿赂案件超3000起。案件查处过程中,行贿人、受贿人常以惯例、潜规则等借口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而在诸多判决书中,一些科室负责人不仅自己收回扣,甚至主动“谈回扣”,还实行“雨露均沾”,将回扣在科室内进行再分配。

根据该判决书,作为受贿方的某医院心内科主任牛某称,2008年下半年,该医院支架手术能做到上百例的时候,销售心脏支架的被告人找到其,称要给科室提供“医学支持”,按行规做。而牛某进一步解释称,所谓“医学支持”就是给科室的回扣款,行规就是这个行业的潜规则,回扣款基本上是支架价格的10%。按照当时的约定,国产某品牌支架的回扣款为1500元,进口某品牌为2000元。而科室主任负责谈回扣,科室的副主任和副主任医师具体操作。截至案发,该科室收到心脏支架的回扣款超70万元,其中负责实操的副主任医师反而受贿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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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显示,心脏支架等医疗器械代理或销售给医院的回扣比率惊人的一致,有的是10%或20%,有的则是一口价“2000元”。除此之外,为了让病人做心脏支架时选用自己企业的产品,企业医药代表除了给回扣外,还请医院相关人员外出“考察、学习”。

来源:大河报

嘉宾:何忠民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

方弘:医生吃回扣被认为是行业内的潜规则,很多人都这么做,不做还可能被说成是另类,格格不入,这样的潜规则是违法吗?

何忠民律师:医生行业以及医疗器械行业里,这种吃回扣的行业潜规则,违法是肯定的毫无疑问,这种违法性不会因为很多人去做就变成合法的了。合法不合法需要用法律来衡量,而不是做的人数多少去衡量。

我能够理解这些从业人员,如果别人给了我一个,而他不给的话,那他生意就没法做了,这归根结底是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现象,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这也算是一种内卷,需要国家行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一起来纠偏。

当回扣这种违法行为被杜绝以后或者违法者风险很高,与其收益不成比例,而不敢再违法以后,整个行业的风气就能清明了,这个时候大家做生意就做得心情舒畅,赚钱也就赚得光明磊落了。

方弘:确实是这样,有些时候大家会陷入一个误区,觉得人人都在做的事情,就是对的,抱有一种侥幸的心理,好像大部分人都没有出事,那我去这么做应该也没有问题。事实上一旦被查处,涉嫌到的是严重的犯罪通常情况下一位医生受贿多少就会构成犯罪了呢?

何忠民律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分为两种,一种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是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践中有些医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医院的医生,而有些医生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比如民办医院的医生。

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立案标准是人民币3万块钱,也就是说只要受贿了3万块钱就可以被刑事立案,受贿3万不足20万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特殊情形的,受贿只需要1万块钱以上不满3万也可以刑事立案,比如多次受贿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这种情况不足3万块钱,只要满了1万块钱也可以构成犯罪。受贿20万到300万就可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300万以上就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

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就是俗称的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数额较大,立案标准是6万块钱。也就是6万块钱以上就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起点是100万元,也就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0万元以上,可以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方弘:有一些科室主任还会雨露均沾,也就是说把这些受贿款以奖励或者福利的方式分发给科室的成员,那么科室成员在这种情况下,又是否构成犯罪呢?

何忠民律师:这个要看情况,这种情况是一种单位受贿,我们国家《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按照钱款的规定处罚,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块钱以上就可以刑事立案。

《刑法》针对单位犯罪,是两种处罚办法同时处罚的,第一是处罚涉嫌犯罪的单位,也就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医院里的科室虽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第二是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科室的人员,只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说只是做了自己的本职工作,仅仅是从中分了钱,没有参与单位受贿的过程或者在单位受贿中没有起到什么作用的科室人员,是不构成犯罪的。法律的打击面也不能太宽了嘛。

方弘:在这个行业内,这种潜规则其实是比较普遍的,但是案发的频率却不是那么高,这是什么原因呢?

何忠民律师: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又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就有可能暴露,有可能案发。从我办理的一些案件来看,通常会案发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情况是行贿人涉嫌犯罪被查处时,其可能会交代出其他的行贿犯罪事实,从而令相关受贿的人被暴露。反过来说,有些受贿人员被暴露以后,有可能会交代出行贿人员,因为这些违法犯罪的人,不仅有这一次犯罪行为,可能在别的地方针对其他人也干过别的违法犯罪的事情。常人说“走多了夜路会撞鬼的”,所以说一旦案发,就会牵出其他的人。

比如我曾经办理的一个某医疗器械公司业务员行贿案中,医院的院长因受贿案发了,他交代出来是我的当事人向他行贿了10万块钱,从而导致我的当事人案发被抓。这个医院院长是我见过的最倒霉的院长,他当时受贿也就是10万块钱,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而且他受贿的10万块钱赃款还被检察院追缴了。这个案子是2007年的时候,当时10万块钱就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所以就判了10年有期徒刑,而没有减轻的情节。我的当事人行贿10万块钱,当时就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罪,最后法院对此免于刑事处罚。

第二种情况是行贿受贿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与其单位领导或者其他人员发生内讧的时候,就有可能相互检举对方的犯罪事实而案发。比如因为利益分配或者职务升迁等矛盾时就有可能导致案发。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利益的地方就有争斗,最强大的堡垒往往最容易从内部攻破。

所以,当内斗发生时,双方都有可能相互检举而案发,这种情况在办案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的。比如院长、副院长为了职务升迁内斗,就会相互举报,一抓一大片。

第三种情况是家庭不和的时候,配偶有可能举报而导致案发。当夫妻闹离婚的时候,配偶一方就有可能举报另一方违法犯罪案发。比如有一个医生,他跟他老婆闹离婚的时候,他老婆就去检察院举报他受贿,结果他就被抓了。

所以,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自以为会天衣无缝,要知道“举头三尺有神明”,切不可违法乱纪,只有遵纪守法,方可一生平安!

方弘:700元的支架卖到1.3万,国家医保支出了多少冤枉钱,而我们广大患者又多花了多少血汗钱。此类腐败,不但催生出过度用药、过度检查、过度使用高值医用耗材等问题,还将高额的回扣款通过高药价转嫁到患者身上,加重其就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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