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 文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了

最新的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对其中的申请条件、租金等

及其他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

需要申请公租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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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主要调整了这些方面:

(一)合理确定租金档次

(二)制定租金减免政策规定

(三)增加已售公租房的管理内容

(四)完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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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小编也整理了一些

市民比较关心的内容

一起了解一下↓↓↓

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文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不含经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00元。

(三)申请对象为:文山市城市户籍人员;在文山市城区内有稳定职业的务工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城区内租房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内租房居住的务工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在文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人父母、子女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二)土地、房屋等被征收,补偿金额在人均10万元以上或家庭总计20万元以上,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家庭困难的。

(三)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包括房改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政策的。

(四)家庭车辆价值在10万元以上,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家庭困难的。

(五)工商营业登记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家庭困难的。(六)银行存款在10万元以上,无相应证据证明其家庭困难的。

(七)其他不符合入住申请条件的。

申请公租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二)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

(三)租借房屋所属社区入户调查表。

(四)房产登记查询结果通知书。

(五)非文山市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未享受福利分房、实物配租或补贴等保障性住房的情况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包括:租房协议、居住证、残疾证、低保领取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等。

审批程序及办结期限:

申请人根据其家庭情况将应提供的材料备齐后,到市住房管理中心领取《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认真填写,之后进入审批程序。

民政局(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低保领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认可。

公安局(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居住证进行核实,以及对车辆登记及车辆价格进行调查核实,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认可。

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结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商营业登记情况、注册资本进行调查,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认可。

住房管理中心(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登记进行调查,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签章认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期),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准入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对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签章认可,申请人进入轮候库。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确定不予保障的,应在确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轮候期为5年。轮候期间,符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按规定给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租金档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文山市城区范围内的市场租金暂定为每月11.5元/平方米,分级标准按以下档次执行:

一档,家庭人均月收入4000元(含4000元)—6000元,月租金8元/平方米;

二档,家庭人均月收入2000元(含2000元)—4000元(不含4000元),月租金6元/平方米;

三档,家庭人均月收入980元(含980元)—2000元(不含2000元),月租金4.0元/平方米;

四档,家庭人均月收入980元以下,月租金2.0元/平方米。

城区内公租房按以上租金标准执行,瑞民家园按以上标准的80%执行,其它非城区工业园区厂矿企业、乡镇教育卫生等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按4.0元/平方米收取。今后每满5年递增8%。

在合同期限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调整租金标准,承租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交纳租金。

租金减免:

对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导致承租家庭无力按以上标准足额缴纳租金的,可提供相应困难证明,经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年度给予适当减免。

已售公租房管理:

已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以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五年后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补交购买时所享受房款优惠金额,方可上市。政府按评估价享有优先回购权;出售或转让中需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按有关政策办理;出售或转让中新增收益的50%必须上缴市级财政。

获得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屋,产权人可自由行使抵押权。

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

已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按照规定统一实施物业管理,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必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此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017年8月30日发布的

《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文市政办发〔2017〕283号)同时废止

咨询电话:2140737

(文山市住房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