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内幕交易问题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历来也是证监会稽查执法严厉打击的重点。

根据公开数据统计,仅2021年上半年,证监会和地方证监局就共发布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131单,其中内幕交易39单,占比30%。

内幕交易实际上就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从定义来看,可能是有点抽象,那不如就让小法结合案例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案情回顾

A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9月13日,经他人介绍,B公司董事长陈某等人至A公司考察并达成股权合作的意向。刘某作为A公司对外投资负责人,参与当日洽谈并得知上述意向。

A公司与B公司股权合作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刘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然而,在2016年10月17日至12月30日期间,刘某实际控制其父亲、母亲和姐姐名下证券账户,先是买入A公司股票26.68万股。然后在敏感期以及A公司复牌后迅速卖出,非法获利4.22万余元。

2020年5月21日,刘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刘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小 法 课 堂

内幕交易罪主要有三个要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内幕信息、以及在内幕信息形成到公开前利用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01

内幕信息知情人

(1)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例如: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等等。

02

内幕信息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实践中,常见的内幕信息类型包括重大事项(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回购等)、定期报告(包括业绩预告及快报、利润分配方案)、权益变动(控制权变更、股东增减持、要约收购等)、日常经营事项(重大合同、重大合作、重大研发进展等)等。

03

在内幕信息形成到公开前利用其进行交易

首先我们要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法定的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交易型(买卖公司证券)、泄露型(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交易)、建议型(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三种,但对于具体表现形式尚未以立法或规范形式作细化规定,故实践中仍从个案出发,来判断是否实际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过程。

小法寄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证券类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必将严厉打击!

小法的建议是:

任何可能对相关证券交易行为产生影响的信息都需要保密,严禁外泄;

证券账户应由本人保管及操作,避免委托他人操作;

理性投资,不偏信迷信所谓的“内部资料”、“小道消息”。

最后,避免内幕交易,切记谨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