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权,能否切分标的额分别起诉?

文 | 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01)

“一事不再理”是指同一案件只能告一次。

该原则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关于同一当事人。

仅要求原告同一,而不用管被告是否相同,因为再行起诉时,可能会对被告进行增加或减少。

当然,如果被告提起诉讼,应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因为被告并没有提起过诉讼,其起诉权不受曾经被诉这一事实的影响。

二、关于同一事实。

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是当事人在其起诉状、答辩状和其他相关诉讼材料中所反映的事实。

如果原告又依据同一事实再进行起诉的,法院不支持。

三、关于同一诉讼请求。

一个生效的判决书必然载明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即法院已经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作出了判定,当事人再对该诉讼请求进行起诉的,法院不应受理。

如当事人在请求过利息后,又以利息计算错漏再行诉讼的,属同一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但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主张不同的实体权利时,应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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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同一债权,债权人能否切分标的额分次起诉呢,比如1000元的债权,分十次起诉,每次起诉100块?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为了避免司法资源被肆意浪费。

正如江苏省高院(2012)苏商申字第256号判决载:

对于已经获得确定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就同一争议再次起诉。

也不得将同一争议标的额切分后在多个管辖法院或进行多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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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有种变通的操作方法,那就是将债权部分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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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债权转让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通知债务人,通知的目的是避免重复、错误履行。

其中,通知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债务人签字是完美形式。

另外,实践中,也常采用以下几种通知方式:

一、口头或用特快专递通知。

债权转让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强制,可以是书面通知,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形式。

但如是快递通知,则地址必须明确,如果债权人或受让人自己都无法确定是不是债务人的地址,则不能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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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报公告。

在债务人找不到无法口头或邮寄通知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在报纸上登载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未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未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故有效。

三、受让人借助起诉通知。

债务人是否知晓债权已转让是认定债权转让通知能否生效的关键,法律不强制必须由原债权人来通知,故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并借助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也可以视为通知到达。——(2016)最高法民申3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