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突发情况,今天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就谈谈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开展的建设施工而形成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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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可以转让

因为法院认定债权

能否转让取决于债权的性质、转让是否合法,是否损害发包人的利益。但是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所以,在履行建设合同的过程中可以转让合同权利而不得转让合同义务。

(二)相关的法律依据

(1)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法律对承包人的债权让与没有限制,因此建设合同债权转让与一般债权让与没有本质区别。但是债务承担则往往涉及工程审批、承包人资质、信赖关系等限制条件,《建筑法》规定工程禁止转包,因此不得随意转让合同义务。所以并不涉及债务承担问题的债权转让,依法应当准许。

(2)其次,债权转让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清偿债务,也有权指定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而言,向第三人清偿债务等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法律后果都是消灭债务。

(3)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承包人就债权转让通知了发包人,则合同债权转让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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