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许昌某物业公司因私自发“公告”上调物业费而被法院判决无效。

2018年9月28日,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物业费用调整公告》对物业费做出调整。2019年1月1日起,物业公司开始按上调后的价格标准收取物业费用,因业主拒交,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该小区(一期)共有370户业主,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对公司收益和支出情况未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小区物业服务费用调价的相关事宜,物业公司也未向政府有关物价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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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物业费收费标准调整,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住建部[2009]274号文《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规定: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应当由当地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在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与广大业主充分协商,对物业服务费的调整进行充分调查。

同时广泛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将调查结果向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告,在经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均对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上调小区物业费的情况下,进行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判决认定其未经充分协商,驳回物业公司调价部分的诉讼请求。

小区物业服务差,业主可以这样做:

1.要有针对性的记录违约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况,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可以采取拍照、摄像或文字记录对方签字的方式;收集物管对小区环境服务不周到之处的证据。

2.采取谈判的方式,在应当缴纳物业费的时候要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去和物业公司交涉,告诉他们哪里做得不对,同时表明,因为物管服务打折,物管费不能按此前约定价格收取,要求降低物管费甚至不交,并保留好交涉的记录。一旦物业公司起诉拖欠物业费,业主可以有理有据地辩驳并非恶意拖欠。

3.如果业主都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可以召开业务大会,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投票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你觉得物业私自上调物业费合理吗?快到评论区谈谈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