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当晚和妻子发生性关系时,发现妻子是个“二手货”,丈夫要求退还28万元彩礼,妻子却耍无赖说:“二手一样好用”。
36岁的孟大哥是一名普通工人,一直没有结婚,3个月前,他经过媒人介绍,认识了妻子小姜,二人一见倾心。于是二人便登记结婚,孟大哥给小姜置办了三金首饰,购买了衣服化妆品,还给了小姜家28万元彩礼,前后一共花费30多万元。
举行婚礼当晚,二人准备上床亲热时,孟大哥发现妻子的肚子上有一道伤疤,还有些许的妊娠纹,心生怀疑,孟大哥便质问妻子,肚子上的疤痕是怎么回事,结果妻子一会说是阑尾炎手术造成的,一会呢又支支吾吾说不出话。
二人当晚不欢而散,各睡各的,本来高高兴兴的新婚之夜以冷战结束。
到了第二天,孟大哥见问妻子小姜问不结果,便找了小姜的同事及娘家人询问,结果一问可把孟大哥给吓坏了,妻子小姜在和孟大哥结婚之前,还未婚生育过一个男孩,现在孩子11岁了,一直由小姜的父母抚养。
孟大哥觉得自己受了骗,娶了一个“二手货”,于是便向小姜提出离婚,并要求小姜返还彩礼钱,可妻子小姜呢,却耍起了无赖,在孟大哥家里赖着不走了,也不愿意退钱。
小姜说,二人在相亲之时,孟大哥并没有询问过她这些事,再者二手同样好用!若是非要离婚,她只能退回三金以及3万元的彩礼。
妻子小姜的这番话,孟大哥接受不了,孟大哥表示,这段婚姻的草率,他负一定的责任,但是彩礼钱必须退回来。双方僵持不下。
本案的法律问题,小姜隐瞒婚前生育一个男孩的事实,小姜和孟大哥的婚姻有效吗?彩礼应当退还吗?
小姜和孟大哥的婚姻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小姜隐瞒婚前生育一个男孩的事实,明显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小姜和孟大哥结婚前双方进行了一定的了解,在自愿基础上登记结婚,应当认定为婚姻有效。
再来看下,小姜和孟大哥的婚姻是否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受胁迫结婚或者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小姜和孟大哥自愿结婚,并没有隐瞒疾病、也不是受胁迫结婚,而是隐瞒了生育过一个孩子的事实,不符合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因此二人的婚姻关系有效。
那么在婚姻关系有效的情况下,彩礼应当退还吗?退还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孟大哥在新婚当晚,就和小姜分居,第二天查明了小姜之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的事实,之后,向小姜提出离婚,要求退还彩礼。
可以看出小姜和孟大哥虽然结婚了,但是二人并没有共同生活,根据上述规定,孟大哥可以请求小姜退还全部彩礼。
小姜耍无赖不走、不退钱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必须退还孟大哥的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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