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年,中外两名女老师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的报道
刷屏了朋友圈
一则发生在美国,女老师被判强奸儿童罪,带着身孕坐牢
另一个则发生在常州,这名女老师最终被判猥亵儿童罪
都是与学生发生关系,为什么判刑的差距这么大?
不慌,我们先来看看,国内那位女老师做的那些难以描述的事儿……
案例经过
女教师黄某,是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老师,2013年时担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 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
黄某在明知其学生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黄某年纪在30岁左右,离异,其与王某发生第一次关系,是在帮助王某辅导学习的时候。
在黄某与王某多次发生关系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有些不正常,结合该段时间孩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反映到学校,由此案发。
案发后,黄某被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起诉至法院。最终被判三年。
律师普法
很多人肯定在疑惑:和未满14周岁的孩子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不是都该按照强奸罪来判罚吗?
由于性别的差别,其实在法律上早有界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中有这样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规定的是以“幼女”的字眼,显然,在中国强奸罪的受害人只限于女性。而对于男性被强奸却无明显的法律界定。
不得不说,这种事情发生在校园,出现在人民教师身上是令人痛心的。老师作为教书育人的榜样,理应是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而这种黄某的这种做法无疑是给孩子及其家长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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