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2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山西**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停薪留职),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街**巷**号**户,现住户籍地。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8日被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现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7月2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园北门看到办假证的广告,联系了制作假证人员,提供自己一寸免冠照片,花费150元伪造了身份信息为段某某的驾驶证。2021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晋EN****黑色丰田汉兰达牌小型汽车在晋城市**街**工地门口接受民警检查时,向民警出示上述证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前科资料等;

2.物证:伪造的身份信息为段某某、照片为王某某的驾驶证一本;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照片向办假证人员购得一张显示他人身份信息的驾驶证,侵犯了国家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运钢

检察官助理 张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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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