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了宿埇检刑诉〔2021〕Z267号 微宿州 起 微 诉 宿 书 州

被告人赵红菊,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小区**栋**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赵红菊虚构以可以帮助他人申请办理廉租房等为由,骗取马某甲、秦某甲、卢某某等36人共计人民币251800元,所骗钱款被赵红菊用于看病、还账和个人消费。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赵红菊以有能力帮马某甲申请廉租房为由,骗取马某甲人民币30400元;同时通过马某甲介绍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秦某甲30400元、卢某某10000元、秦某乙5000元、秦某丙5000元、曾某某5000元。

2.2020年3月份,被告人赵红菊以有能力帮人申请廉租房为由,同时通过杨某某介绍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0000元、夏某甲5000元、陈某某5000元、王某甲5000元、郁某某5000元、赵某某5000元、王某乙5000元、李某甲5000元、张某甲5000元。

3.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红菊以有能力帮刘某甲申请廉租房为由,骗取刘某甲人民币5000元;同时通过刘某甲介绍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马某乙5000元、刘某乙5000元、夏某乙4500元、卜某某4500元、姚某某4500元。

4.2018年5月份,被告人赵红菊以有能力帮朱某某申请廉租房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5000元;同时通过朱某某介绍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张某乙5000元、周某甲5000元、周某乙5000元。

5.2019年6月份,被告人赵红菊以有能力帮魏某甲申请廉租房为由,骗取魏某甲人民币8000元;同时通过魏某甲介绍以办理廉租房为由骗取张某丙4500元、魏某乙4500元、李某乙4500元、杜某某4500元、张某丁4500元、刘某丙5000元、奚某某5000元。

6.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赵红菊以有能力帮冯某某申请廉租房为由,骗取冯某某人民币5000元。

7.2018年9月份,被告人赵红菊以有能力帮刘某丁申请廉租房为由,骗取刘某丁人民币5000元。

8.2018年9月份,被告人赵红菊以有能力帮谢某某购买公租房为由,骗取谢某某人民币17000元。

被告人赵红菊于2020年11月15日在宿州市埇桥区**酒店内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红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51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红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红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红菊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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