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攒了好几年的钱买了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在办理房产证后发现房产存在“端倪”——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与合同上的有出入,愤愤不平的业主找来地产商进行协商却一直未见兑现,如果业主是你,你会怎么办?

近日,始兴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对业主夫妇将始兴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房屋面积差价款。

据悉,2013年10月,原告赖先生夫妇与被告始兴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其建设的始兴县某商品房。合同第三条约定原告购买的房屋“预测建筑面积共101.09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共82.21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18.88平方米。”

对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双方约定: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赖先生夫妇按照合同约定的预测建筑面积,支付了房价款给被告。到了2017年10月,赖先生夫妇顺利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上面显示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9.81平方米,其中专有建筑面积为81.9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为17.91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少了1.28平方米。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对于原告按照预测面积支付的超过实测面积部分的房价款,应当给予返还。经原告核算,被告还需要向原告返还4359.36元房屋面积差价款。为此,被告承诺于同年的年底解决该问题,却一直没有返还差价款,于是赖先生夫妇向始兴法院提出诉请。

始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及办理了银行按揭,被告应依约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但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少了1.28平方米,差异值为-1.27%。

虽然在合同的附件二中对房屋的公摊面积约定不管差异多少,不做任何补偿,但房屋建筑面积是由房屋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共同组成。房屋套内面积大小直接影响着房屋权利人单独使用的建筑面积,而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的楼梯间、电梯井、公共门厅等共有面积亦与房屋权利人居住舒适和便利程度紧密相关。

房屋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作为房屋权属登记记载的两大要素,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公摊面积减少所导致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减少,势必对涉案房屋的二次交易或拆迁补偿有所影响,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房屋交付时公摊建筑面积的减少意味着房屋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多付了房款,被告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始兴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赖先生夫妇的诉请,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向其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4359.36元。

【全媒体记者】 叶志强

【通讯员】 谢素芬

【作者】 叶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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