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治理木兰溪重要理念,把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的强大动力,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主动作为,积极为涵江治理现代化提供检察力量。
强化责任担当
全力服务保障大局
服务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不断践行和完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守护好涵江青山绿水。开展土地执法专项检查,监督国土部门行政处罚5件,移送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线索1件,某公司、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优秀案件。开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执行难问题调研,并向涵江区委提出对策建议,推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规范开展。
积极参与木兰溪流域综合治理。开展木兰溪流域司法保护专项监督活动,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0条。加强黑臭水体、脏乱河道治理检察监督,针对医疗废水、工业污水排放等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件,督促有关部门关停污染企业2家,5家医院完成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专项监督活动,围绕东圳、外度水库水源地保护,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2件,督促解决水源保护区污水治理等问题,保护好涵江人民的“大水缸”。
增强履职自觉
生态检察提质增效
严惩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对滥伐莆田老鹰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滥伐林木罪,提起我区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检两长同堂审理,追偿生态修复金、生态功能损失费11万元。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全市首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机制,2017年至今共督促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200.7万元,用于全区环境资源损害修复、生态系统一般性养护、生态教育警示基地建设等。积极探索运用生态修复协议机制,落实“一案一修复”,补植复绿面积达228.9亩,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环境的双赢。
关注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积极应对群众关切,在涵江“网红海”“挂鸟事件”发生后,立即与区自然资源局共同开展实地走访,针对渔农设置防鸟网导致海鸟丧生,影响海鸟栖息,破坏海洋资源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并协同落实。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会同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三江口海事处共同开展增殖放流,在合适海域放流鱼苗6.5万株,恢复海洋生态资源。
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履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责,向相关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其中,监督税务部门对新华利公司非法占用河道行为进行整改,使被填占六年之久的白塘镇埭里村无尾沟恢复原貌,该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10件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为我省唯一入选案例。
聚焦机制建设
多方联动形成合力
健全联动协作机制。联合区法院、财政局制定《莆田市涵江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收取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资金,増强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联合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农业局出台《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健全生态修复办案机制,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工作合力。联合区法院、河长办会签《关于建立监督服务保障机制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的意见(试行)》,合力推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守护好“东方威尼斯”荡漾碧水。
2021年8月联合莆田海警局涵江工作站会签《关于涉海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办法》,联合区法院、莆田海警局涵江工作站会签《关于莆田市涵江区涉海案件查办工作若干机制》,强化检警合力,不断开创打击涉海违法犯罪工作新局面,探索出具有涵江特色的海洋治理新模式。
完善宣传教育机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联合区法院在江口蒜溪、萩芦崇福建立生态宣传教育基地,在庄边镇设立全市首个“林长制司法保护法官检察官工作室”,在江口东大村设立全市首个“木兰溪流域生态保护法治实践基地”,通过典型案例、法律警示灯,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升群众生态保护意识。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编制生态检察宣传手册,多次深入林区、村居、企业、市场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宣传,发放宣传教育读本,并结合护林员业务培训,开展生态检察法治教育。充分发挥“两微一端”平台作用,向社会公众推送生态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拍摄的《绿色涵江·和谐共生》检察工作宣传片被省检察院收录展播。
下一步,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将以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为契机,以实干回报,用奋斗作答,继续保持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强“两项监督”工作,探索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确保生态修复的实际成效,提升生态检察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使生态文明法治教育看得见、听得见。
文稿:涵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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