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
乐昌市公安局
森林警察大队接群众举报称
乐昌市两江镇上斜村委会某农户
疑似狩猎了一只野生黄猄
(警方查获的涉案黄猄)
接报后,森林警察大队乐中派出所立即前往展开调查。在该农户家中搜查过程中,民警在其家中厨房查获黄猄活体一只、狩猎使用的大铁夹子四个。现场中,民警发现这个“大家伙”左后腿因受伤流血已奄奄一息,民警立即对其采取了伤口处理。
随后,嫌疑人邓某坚对其涉嫌非法狩猎的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前往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在作案现场,民警再查获嫌疑人邓某坚猎捕野生动物的铁夹子一个。
在调查中,邓某坚之所以狩猎的原因竟是为了搞点“野味”,满足自己的口舌之欲。当晚邓某坚本是准备好好“享用”这得来不易的“美味”,不料被民警“抢先一步”,及时制止。
经鉴定,涉案黄猄(学名赤麂)重约18斤,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现该黄猄已送至韶关华南虎园野生动物救治中心进行救治,目前情况良好。
经查,犯罪嫌疑人邓某坚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方法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犯罪嫌疑人邓某坚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侦办中。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参与者
是生态平衡的维护者
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
乐昌警方提醒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可能触犯刑法
相关法律: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韶关市2016年发布的《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韶府〔2016〕58号)》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为永久禁猎区。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禁猎,禁猎期为五年。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广大市民
如发现有人非法猎捕
经营贩卖野生动物违法行为
可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来源:平安乐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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