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领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一般都是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比如违法分包、转包与挂靠等。一般来说,合同无效后,里面的条款也就对双方当事人都失去了约束力。

但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施工过程是不可逆的,一旦施工已经在进行中或者已经结束,都不可能再恢复到原状,这种情况下,一旦双方产生了纠纷,要如何解决这些争议,无效合同中的一些条款能否进行参照适用,都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这其中,由于大部分合同无效都是因为违法分包、转包与挂靠而导致的,这些合同里面,又往往会涉及到管理费的问题,那么,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呢?在司法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参照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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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种观点认为,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被认定为质量合格,那么即便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依然应参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管理费,也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应该参照合同约定处理。

如若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转包方、违法分包方、被挂靠方(后文统称转包方)向转承包人、挂靠人(后文统称实际施工人)主张“管理费”的,应予以支持。假如实际施工人已经缴纳了管理费,却要求退还的,则不予支持。

观点二:无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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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而无效,那么合同中所约定的“管理费”,便属于非法所得,不能对此予以肯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转包方要求,从实际施工人所得的工程款中扣除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不予支持。同样的,实际施工人若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转包人应返还其所收取的管理费,又或者要求不应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扣留管理费,应予以支持。

观点三:是否参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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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管理费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有些情况,管理费确实是案涉建设工程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但也有些情况,管理费只是转包方非法牟取的利益。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转包方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实际参与了施工管理,付出了相关的人力物力,那么,转包方就有权利参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相应的,假如转包方只是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者只是接受了挂靠,而没有真正参与到施工管理中,没有付出人力物力,其自然就无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

建永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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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各地高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裁判案例,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第三种观点更加合理合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转包方是否可以根据该无效合同中的约定主张管理费,应根据每个案件各自的案情、合同目的等情况综合裁定。

具体来说,如果纠纷中的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且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酌情参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如果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后转包方仍想主张管理费的,不应予以支持。

此外,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应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如果不是签订合同的主体,比如发包人,不得以转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约定了管理费这一理由来要求减少工程款的支付。

结语

无论是作为转包方还是作为实际施工人,合同无效后,都会对其造成很大的影响,许多原本可以主张的诉求,可能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不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只要法院发现有违法情形,就会认定合同无效。

因此,广大工程人在实践中应该尽量合法签订合同,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如若合同无效的情形已然发生,在陷入工程款纠纷后,最好是聘请专业的工程款律师,这样才能对各类案情的应对方式了如指掌,才能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到应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