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交通法规是人们用鲜血和眼泪凝结而成,这话一点都不假。

很多时候看似偶然的事故,其实是很多不起眼的驾驶陋习和掺杂其间的利益使然,如果不抽丝剥茧、朔本清源,就不能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不仅肇事者受到惩罚,后来经经过查证和诉讼,6名车辆转手人也承担了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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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案情细节,远比人们想象中恶劣,让人细思极恐。当真相一层层揭开会发现,人在利益面前,真的是毫无顾忌,实在是血淋淋的教训。

那是一个平凡的早晨,栖居在会昌县一个小村庄的吴大强像往常一样驾驶着他的平板车向县城进发,和很多江西老表一样,吴大强以平板车代步、拉货物,做一些小生意,养家糊口。

可是事有凑巧,当吴大强行驶到一家林场门口的时候,住在附近的林波正好从一辆客车上下来。当时林波显得很急,三步并作两步要越过马路,不幸的是,当吴大强发现林波的时候,车子已经离得很近了。

发生这种状况,吴大强感觉很懵,由于处置不及时,车子和林波撞了个正着,只听“嘭”的一声,林波惨叫连连地倒在了地上,顿时不省人事。

直到此时,吴大强才反应过来,自己是撞到人了。作为一个老实巴交的乡里人,吴大强根本不知所措,直到后来不知谁报了警,警方到场后把林波送往医院救治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没多久,一个噩耗传来,林波在救治过程中回天乏术,远离了人世。这个消息让吴大强怔在当场,根本不知道如何应对。经过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死者林波和车主吴大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既然死了人,肯定是要涉及赔偿的。虽然现在交通事故索赔“一哭二闹三上吊”已经不流行了,但林波家属又怎么会轻易放过,经过交涉无果后,双方最终闹上了法院。

吴大强虽然老实,但并不笨,从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看,吴大强和林波是同等责任,其实上了法院对吴大强更加有利,毕竟法院会经过调查,根据证据来判定赔偿金额的大小。

生命原本是无价,但也不是漫天要价。在侵权责任认定上,是过错责任推定,对死者的赔偿也是必须的,一般是结合当地的人均收入和综合水平来认定死者的生命价值,然后结合过错划分来判定赔偿标准,这也是有法律支持的。

因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认定也基本合理,法院综合案情之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从双方利益和给付能力考虑进行说理说法,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吴大强一次性赔偿林波家属各项损失费用49万元。

为了让双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会昌县法院还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吴大强也陆续履行了31万元赔偿款。但这已经到了吴大强给付能力的极限,此后便再也没有能力支付。

没钱给,这可由不得吴大强,虽然是一纸调解协议,但法院作出了确认并下发了裁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吴大强给付不能,林波家属自然不肯放过,陆续多次找到吴大强要求履行协议,双方矛盾日深。

那段日子,吴大强甚至陷入了绝望,一方面是自己山穷水尽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是林波家属的不依不饶。但毕竟是自己撞死了人,从法律还是从情理上来说,自己都应当履行剩余的赔偿款,这究竟该怎么办呢?

都说人急生智,吴大强左思右想之下,突然在自己的平板车上找出了疑点。在购买这辆车的时候,吴大强因为贪便宜,并不知道车辆的真实状况,但在购买之后发现,这辆平板车是辆组装车,驾驶起来并不顺利。

而且当时交警处理时已经认定涉事车辆是一辆报废改装的平板车,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车辆也有直接关系。在翻看相关法律过程中,吴大强又发现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民法典,都对报废车辆和拼装车辆上路引发交通事故做了明确规定,其中责任划分十分明确,更让他对解决问题增添了信心。

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已经报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要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而并不考虑驾驶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

其实这样规定主要有两个考量,一是保障安全,因为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上路行驶是遭到法律禁止的。二是法律并不支持拼装车和报废车的交易转让,即便私下交易,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擅自交易的合同是不会被认定的。

经过查证,吴大强涉事车辆不仅是一辆报废车,还是由旧摩托拼装而成,在卖给吴大强之前,该车已经被转让多次,可谓层层获利,完全不将车辆安全和擅自改装拼接转让的禁令当回事,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可谓触目惊心。

该车的第一任车主是张涛和李凤夫妇,因为生产需要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代步,在驾驶几年之后就到了报废年限。毕竟是好几千买来的,报废就意味着不能年审上路,卖废铁又有点舍不得,经盘算,两人将车转让给了同村的牛刚。因为无牌无照没年审,牛刚觉得上路行驶不方便,又转手卖给了王明。

还没到一个月时间,这辆车又被王明卖给了赵松。你看,一辆摩托车兜兜转转,其实已经是肢残破旧,应该直接处理掉,就因为蝇头小利使然,只要车还能动,大家都舍不得放弃,最终酿成了大事故,结果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回想起来,根本划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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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到了赵松这里发生了质的转变,赵松本身就是个改装车的高手,他发现这辆摩托车的现状改成一辆三轮平板车更为实用,就算交易的话,也能卖出更高的价钱,于是在赵松的手里,摩托车被改装成了三轮平板车,算是完成了“华丽”的蜕变吧。

变肯定是变了,但只是外观的改变,车的性能并没有提升,依然是一辆极不安全的报废车。此后赵松把车卖给了做小生意的钱勇,又经过钱勇之手卖给了吴大强,真是兜兜转转,但经过追本溯源,一个也没落下。

因为有法律依据,吴大强将这6个转手人统统告上了法庭,要求这6人共同分担赔偿责任。为什么要这6个人也要负责,上述的法律条款以及解释已经说得十分清楚了,报废拼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责任的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依据各自过错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直接责任人是吴大强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张涛、李凤、牛刚、王明、赵松、钱勇都得承担次要责任,按照过错大小,张涛、李凤、牛刚、王明违法转让报废车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间接侵权次要责任,而赵松、钱勇应当承担报废改装后车辆相应较重的间接侵权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案情,酌定张涛、李凤、牛刚、王明承担5%的赔偿责任,即每人赔偿吴大强24500元,而赵松和钱勇则每人赔偿吴大强29450元。

俗话说,便宜无好货,报废无好车。车辆交易中一定要注重车的性能,特别是机动车,质量是生命,也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关口,如果大而化之,一旦出事,该承担的责任一点都逃不脱,本案就是最好的证明。(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