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

如今“婚姻自由”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大家都憧憬着和相爱的人步入婚姻殿堂。但是有些情形下即使双方自由恋爱结了婚,婚姻关系依旧不被法律所认可。近日,永嘉法院碧莲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今年8月,76年出生的王英(化名)来到永嘉法院碧莲人民法庭,起诉要求离婚

王英称,自己与丈夫陈强(化名)系表兄妹关系,因自由恋爱而结合。1996年1月两人生育一子。1997年6月,两人到当地镇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夫妻共同生活的逐步深入,慢慢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严重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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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英和法官吐露,婚后双方因外出做生意常常聚少离多,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从2017年开始因为工作两人开始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王英还请求法院判决其对双方共同建造的农村房屋享有使用权。

被告陈强未到庭发表意见,也未在答辩期提出异议。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当事人陈述和审查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登记表、公民基本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据,认定原告王英的母亲与被告陈强的父亲系亲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

另查明,原、被告同居期间建造的房屋有审批手续但至今尚未获得产权证。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原、被告之间的婚姻违法禁止结合规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请求判决婚姻无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按共同共有处理。

最终,永嘉法院作出判决,宣告原告王英与被告陈强的婚姻关系无效,原告王英对双方同居期间审批建造的房屋享有使用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违反该禁止结婚规定的婚姻无效,本案原告王英和被告是表兄妹关系,双方在生育一子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婚姻关系违反禁止性规定,自始没有效力。

禁止血亲结婚符合“优生优育”的要求,根据医学研究表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

然而,农村少数偏远地方仍然存在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婚恋困难、父母包办联姻的原因而血亲结婚的情形,不仅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缔结婚姻的禁止性规定,也严重危害后代的身心健康。

普法时间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来源:永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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