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09月16日00时10分许,靳某某驾驶豫A8***N号重型自卸货车(载刘某某),由三门峡市观音堂驶往洛宁县东宋镇,途经上述弯道及连续下坡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刘某某死亡;靳某某受伤及车辆、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

靳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未降低行车速度,并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民警调查认定,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靳某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来源:洛宁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