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突飞猛进,物质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是社会的戾气却越来越重,我们经常看到,人们为了一点小事争得撕破脸皮,甚至到了头破血流两败俱伤的地步。为什么会这样呢?经济学家认为,因为行恶能带来收益,存在“戾气利益化”的社会逻辑。但是也有人认为这种逻辑是浅层的表象,真正的原因,是因为社会转型期,原有的社会体系平衡被打破,而新的秩序构建尚未完善,导致制度或者规定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具备权威性,人们只能以个人方式解决问题,因而戾气上扬。
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尚未形成共识,也就没法对症下药,所以我们就经常看到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争斗的成本远远超出利益所得,但是争斗的双方却不肯罢手,眼看着损失越来越大。遇到劝阻,还理直气壮地以“人争一口气”回怼。这口气真的有这么重要吗?为此浪费的那些时间、精力、金钱,值得吗?
近日,青岛一家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门挨门的两户邻居,因为管道井里搁杂物引起纠纷导致动手,最终花费医疗费两百余元。双方都咽不下这口气,一路从一审打到二审,花费了大半年的时间,最终还是各自分担了百余元的损失。
韩某某和廖某某是邻居关系,两家入户门紧邻,在靠近两家入户门处各有一处管道井。平时两家均将自家的杂物放置在临近自家门口的管道井内。2020年12月11日晚,廖某某将其水桶放到靠近韩某某家门口的管道井内,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继而相互厮打,最终经110出警平息事端。在厮打过程中,韩某某的左肩碰到了管道井门,右脚踝被管道井的门槛绊了一下。次日韩某某到医院门诊诊治,诊断为软组织挫伤,韩某某为此花医疗费253.3元。
此后,双方为赔偿问题诉至法庭。
在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不过是杂物有没有放到对方门边的管道井,谁先开口骂人的,谁先动手,为什么不是当晚去医院检查等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居民楼内的管道井属于公共配套设备区域,双方均在管道井中放置私人物品,且为此产生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均有过错,根据本案的事实经过、后果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以二人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廖某某承担50%即129.6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某某与廖某某各自承担12.5元。
此后,韩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廖某某也是继续奉陪。
二审法院也是无奈,只能告诉双方:邻里之间应团结互助,建立和谐友善的相邻关系,遇事协商处理,尽可能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争吵甚至肢体冲突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只会加深双方的矛盾,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至于双方的诉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双方责任同等,各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适当,予以维持。
本案系身体权纠纷,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身体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公民造成伤害的,应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一个巴掌拍不响,考虑到双方均有过错,损失也不大,各打五十大板也是法院的正常判决。
至于打官司的双方,牵扯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自己气得半死,却不知在旁观者的眼里,就是一个笑话。邻里纠纷基本都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所以心态很重要,凡事喜欢斤斤计较,会平添很多烦恼。你们在闹,别人在笑,真是不值当。
何况,以后还有很长的时间继续相处,每天出出进进的都要横眉冷对,也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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