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作为中国用户量最多、交易规模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存在的问题,在第三方平台中极具代表性且影响力巨大。本文通过对支付宝发展情况的一些分析,总结出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若干风险,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进一步深化分析,得出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成因。

一、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1.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政府监管法律约束力不够

我国对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约束、法律法规建设比较健全。而第三方支付行业是近几年的新兴行业,因此在这个方面存在着法律监管的空白,缺少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既有的法律体系也有待需要进一步的修订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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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富有针对性的,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的专项法律法规,尚且稀缺。政府仅出台了一些指导性意见,对实际业务的操作并没有细致地,可供参考的具体相关规范条款,而且只是指导性意见并无强制管理职能。

同时,相关联的监管法律法规过于单薄,以往成熟的传统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并不能适用于第三方支付行业。很多监管方面留有空白,所以发展过程中漏洞百出,风险事件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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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虽然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主体,但是其无法律定位和职责明确,这就限制其在本质上达到监管高度,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出现的法律问题大多数注重事后惩罚阶段。在法律问题出现初期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阶段无法预警,做不到风险预警以防范于未然,未能从根源上避免相关风险的产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2.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披露政府监管不到位

第三方支付行业信息不够透明公开,主要体现在风险信息披露不强和必要财务信息不公开透明这两个方面。信息披露不完全原因如下:第一,缺乏整体化、标准统一化的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虽然大多支付平台也会对外公开自身某些必要的财务数据,但是各家第三方支付平台执行情况差距很大,导致数据真实性和透明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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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了自身利益隐藏自身风险情况,忽视违约风险。不向公众透露存在的风险信息,不能做到实事求是,风险提示不到位,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情况,侵犯了金融消费者对投资风险的知情权,损害金融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而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披露监管方式采用“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指导思路。但实际上,中国并没有专门全国性的第三方支付行业自律协会,自律机构的规范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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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律组织的监管成效不达预期

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自律组织,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该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为增进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的实现,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性的监督和管理。

以此防范支付清算风险,维护和保障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促进整个支付清算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第三方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掌控不到位,主要是事后补救,未做到事前、事中及时发现风险,将风险扼杀于萌芽之中,未做到监管过程化、动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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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

由于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认知程度的有限性,大多通过平台丰富的营销活动,而决定使用某个平台和某项产品。消费者使用前提是与银行账户进行绑定,并进行实名认证。在移动支付广泛应用的背景下,便捷消费者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资金安全风险。

虽然以支付宝为例的支付平台承诺,对被盗刷的消费者进行全额赔偿,但是在实际履行中处理并非乐观。另外,当支付机构本身就处于经营危机时,资金链极易发生断裂,消费者合法权益会被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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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政府监管缺少法律法规依据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这一新型行业很难适用,匹配度较低。而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速度,跑在了行业法律法规制定的前头,行业发展中问题频发。法律法规是在问题出现后,为了解决问题而定制的,并没有在风险发生前,制定来预防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

相关法律的制定对我国立法部门是很大的考验,针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我国政府制订的相关管理措施、施行条例等大多还是征求意见稿,没有形成最终的法律。而且多是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现,从法律效力来看,法律层级较低震慑力不够。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仍处于摸索阶段,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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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自律协会缺乏独立性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而行业自律组织本应是一种自发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但中国的自律组织却有着浓厚的政府背景,无法独立地进行行业准则的制定,其行业自律的机能无法体现。

而且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日常运营中的工作重点是颁布文件,忽视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的掌控,在平台出现问题端倪的时候,没有及时识别风险并进行于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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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组织在每个行业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如何确保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自律组织——中国清算协会,能够在第三支付行业的日常运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更有效地协助政府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得力监管,是现阶段我国第三方支付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我国政府监管政策亟需进一步优化与完善之所在。

3.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缺失完备的信息披露机制

第三方支付监管标准的确立有赖于平台拥有合理、真实、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然而目前我国在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还较滞后,存在较大的缺口。比如各支付平台缺少对自身信息披露,和对产品项目披露的相关程序与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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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任何平台在运营中总会面临这样或那样的风险,这些风险均应该让用户知晓。但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和制度规约,各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用户,只是单方面地宣扬和展现自身的实力和优势,而对于可能的风险则闪烁其词,语焉不详,这实际上是在蓄意对用户隐瞒这些风险。

因而需要通过监管部门,建立完备而细致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来防范和避免平台的不良行为,以保证平台真实客观地披露平台的相关信息,以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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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与维权机制不健全

目前,中国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上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传统的法律无法适用于新技术造成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7月出台的《指导意见》中虽然提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但指导意见只是方向性、原则性文件。

随后发布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但并未明确消费者投诉机制,支付平台投诉处理时效也不能被及时监管,消费者很难形成有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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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总的来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互联网金融业的产生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遇。而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构成部分的第三方支付,自面世以来在短期内得以迅速发展,并受到用户热烈反响。

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泄露、个人资产无故盗刷、备付金非法占用等第三方支付带来的负面效应。而缺乏有效地监管措施,成为其中的重要原因,因此完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措施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