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关于李某迪案公开通报是否侵犯明星隐私权的问题,目前争议很大。韩旭教授《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是否应该被通报》一文,对此行为持否定态度,传播较广。高艳东教授是吴老丝在北大博士后期间的同学,也是著名的刑法学者,目前任教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他的这篇《明星隐私止于违法》表达了不同意见,经他授权转载于此,作为不同声音。您是什么观点,可以在评论区留言。

近日,李某迪嫖娼案被曝光。近年来,一些演艺明星吸毒、嫖娼或偷税等事件频见报端。其中常引发争论的问题是,执法机关通报、新闻媒体报道明星的违法信息,是否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

保护隐私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在隐私权诞生之日,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的权利范围就有明显差别。现代社会为公众人物隐私权确立了几条例外规则:公众人物少隐私、公共利益无隐私、违法行为非隐私。

01

公众人物隐私权比普通人弱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范围比普通人小,是现代社会为保证媒体监督权而确立的基本规则。在196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法官首次采用了“公共官员”的概念,认为媒体对其的一些批评或报道即便与事实有出入,只要不是出于“实际恶意”,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随后,各国法律逐渐接受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到限制”的理念。

我国亦然,2002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案”中,首次使用了“公众人物”的概念,认为媒体对球星范志毅涉嫌赌球的报道,虽然事后被证明为谣言,但系满足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而进行的监督性评论,因而未支持范志毅的诉讼请求。

欲戴王冠,必承其重。

隐私权的范围因人而异,普通人的隐私权受到广泛保护,但公众人物需要向社会让渡出一部分权利。公众人物的部分私生活内容,也要让位于民众的知情权。

在1984年美国的Oliver Sipple案中,前美国海军陆战队成员Sipple奋勇阻止了一名女极端分子刺杀福特总统,他也是同性恋者,很多媒体便以“同性恋”“退伍老兵”“拯救总统”等热门词汇进行报道。因同性恋身份被曝光,Sipple众叛亲离。后来他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了7家报社,但是,加州上诉法院本着“了解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是民主社会中民众的正当权利”的理念,认为其同性恋身份并非隐私内容,判决其败诉。

虽然笔者不赞同这一判决,但是,美国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被极度削弱,由此可见一斑。

对普通人而言,家人信息(如经商或定居国外)、资产情况等,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但对政府官员而言,这些信息因廉政建设而必须填报,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同样,明星作为“自愿型公众人物”,通过媒体、粉丝获得了巨额利益,就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利益与责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明星通过各种精英人设,占用了大量社会资源,就应当承担比常人更高的社会责任。

其逻辑类似于,球星在胜利时可以享受粉丝的欢呼,在失败时也应当接受球迷的嘲讽。

图片来源:@平安北京朝阳

02

公众人物的隐私若涉及公共利益则不受保护

在明星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时,我们不能放任明星做“两面人”,在镜头面前把自己包装成道德楷模,离开镜头就变成浪荡公子。假如易某在生活中是烟民,却担任禁烟大使收获大量点赞,这就是身份欺诈。

法律当然无法要求公众人物都德艺双馨,但明星不能进行虚假包装、掩盖污点,以致出现“吸毒明星担任禁毒大使”“恋童癖明星担任儿童保护形象大使”等闹剧。例如,台湾地区明星柯震东吸毒却担任禁毒大使;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的歌星红豆,有恋童癖却担任儿童基金会形象大使。如果这些明星的违法信息不被公开,他们可能仍会继续担任类似形象大使,玩弄公众情感。

公开明星违法信息,就是要防止镜头表演者欺骗民众情感、损害公共利益。

在“英国名模奥米·坎贝尔戒毒曝光案”中,英国《镜报》报道了坎贝尔接受戒毒治疗的信息,并公布了她离开戒毒所的照片。坎贝尔起诉后,英国上议院审理认为,坎贝尔向媒体撒谎,树立了远离毒品的良好形象,媒体通过报道还原事实符合公共利益,只是不应公布坎贝尔戒毒的细节照片。戒毒信息被公开后,坎贝尔仍可以继续做模特,但不能用虚假的圣洁形象来圈粉圈钱。

美国篮球明星罗德曼私生活放纵,但这不妨碍很多球迷成为其粉丝。如果罗德曼把自己包装成坐怀不乱的柳下惠,并担任各种形象大使圈钱骗流量,在理论上就是欺诈乃至诈骗了。

任何理性社会都不允许“干着坏事、立着牌坊”的荒谬逻辑。

在李某迪嫖娼案中,他担任了广州、重庆等城市的形象代言人,以及“中日青少年友好交流年”形象大使等社会职位,这些职位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这就要求其生活方式、言行举止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城市形象大使需要的不仅是超凡琴艺,还包括良好人品。例如,脏话连篇不是法律问题,却是形象大使的否决因素。

在李某迪嫖娼被处罚后,如果不公开这一信息,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基于对名人光环的信任感,很多文化名城、儿童机构、国际组织,乃至反对卖淫的妇女保护组织,都可能继续邀请李某迪担任形象大使,这会严重损害我国政府公信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该规定及时公开李某迪的处罚决定,以免造成国际笑话。

换言之,对普通人而言,吸烟只是个人选择,出轨也只是道德问题。但禁烟大使吸烟,形象大使出轨,就不仅是个人道德问题,更事关社会基本价值乃至国家形象。我国法律也确立了“隐私权服从于公共利益”的原则,《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普通大众的隐私,很可能就是媒体对公众人物的监督内容。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03

隐私权不保护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

在确立“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基本法则之后,还需要追问,明星隐私权应当限制到何种程度?

首先可以肯定,公众人物也有隐私权。任何文明国家,都不会允许在明星家中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戴安娜王妃曾长期遭受狗仔队的贴身跟拍,1997年8月,在戴安娜巴黎车祸死亡事件后,陪审团裁定司机和狗仔队的鲁莽驾驶是车祸原因。随之,英国开始反思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问题,并通过了《免受骚扰法》,防止媒体对公众人物的过度骚扰。当前,英国媒体形成了“红地毯规则”,即公开活动的采访报道不受限制,但公众人物的私人活动则应受隐私权保护。

但是,“公众人物私人活动受隐私权保护”有一个例外,即违法行为非隐私。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我们也不能苛责公众人物成为道德圣人,但是,做守法公民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公众人物更应该成为守法模范。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就不再受隐私权保护。

一方面,公众人物的行为具有示范效应,其怪异、违法行为都可能被粉丝模仿。普通人吸毒、酒驾只是个人违法问题,但明星吸毒、酒驾会形成群体越轨现象,尤其对青少年影响巨大。同样的违法行为,明星与普通人的社会危害性完全不同。虽然基于同案同罚原则,执法机关不会加重明星的法律责任,但是,其应当受到更大的谴责,封杀、道歉等就是必要举措,这都需要通报其违法信息、警示潜在效仿者,以正本清源。

另一方面,公开公众人物的违法信息,是确立法律权威、进行社会监督的必要手段。普通人违法乃至犯罪,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外,法律会尽量尊重其隐私权,避免其“社会性死亡”,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改造教育效果。但是,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民众长期对特权者有本能的警惕,执法机关公开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可以有效打消群众顾虑,确立法治信仰。

例如,对官员的贪赃枉法,政府网站都会实名公开而无需保护其隐私权。同样,在一些明星打人、猥亵等案件中,及时公开涉案人的违法信息,可以打消社会公众对执法腐败的担心。正因如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规定了“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然,明星属于“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

因此,在违法犯罪案件中,明星和路人需要被差别对待。在明星吸毒、嫖娼案件中,媒体可以公开报道明星的真实个人信息,但对卖淫女、陪吸者等普通人的个人信息应进行匿名化处理。

04

通报公众人物违法才是法治社会的要求

韩旭教授《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是否应该被通报》一文,如果是针对普通公众,其论述我都赞同。但是,该文没有注意到“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基本法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刻意混淆公安机关的通报和媒体报道的差别。朝阳警方的通报内容已经适当保护了隐私,只用了“李某迪”的称谓,这也是我国司法机关通报的正常格式。而随后《人民日报》等媒体使用了“李云迪”的真名,这也是媒体挖掘新闻的基本权利。警方通报与媒体报道在隐私保护上有所差别,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常态,政府机关相对谨慎,而媒体有更多的新闻自由。

二是公安机关基于公共利益有义务通报。李某迪具有特殊的公共利益身份,其自愿担任广州和重庆的形象代言人、“中日青少年友好交流年”形象大使,这些身份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如果公安机关不通报该处罚决定,导致李某迪继续担任类似职务,会损害重大公共利益,属于行政失职。

三是法治国家媒体有新闻报道自由。媒体对公众人物违法行为的报道,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会受到限制。如果李某迪案发生在欧美,媒体同样会对其进行实名报道,也不会给其个人照片打上马赛克。科比、泰森性侵案,以及纽约州长嫖娼案,媒体都会指名道姓地进行报道,这才是法治国家的常态。

四是以隐私保护为由不通报明星违法,不利于中国的廉政建设。如果不允许警方通报、媒体报道明星违法信息,如韩旭教授主张“(所有)卖淫嫖娼人员都不能被通报”,同样就会要求:不能通报、报道官员的吸毒、嫖娼或赌博等违法信息。近年来,我国及时通报官员的违法信息,收到了良好的反腐效果,不能以隐私保护为由再开倒车。

准确地说,应当是“普通人卖淫嫖娼不能被通报”,但官员、明星等公众人物除外。当然,我们要严格限制公众人物的范围,不能把十八线艺人都视为公众人物;同时,即便是明星,如果未涉及公共利益,未进行虚假人设包装,对其通报也应当注意保护隐私(进行匿名化处理)。

此外,卖淫应当合法化,和通报、报道李某迪的违法信息无关。支持卖淫合法化的人,仍然可以喜欢李某迪,但在任何一个国家,城市代言人、青少年形象大使卖淫嫖娼,都应当进行通报、纠正,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形象。

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05

结语

法律不能有道德洁癖,公众也不能有圣人情结,但是,公众人物应当坚守法律底线。政府公开公众人物的违法信息,既是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要求。如果执法机关都低调处理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必然会带来“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质疑。

政府客观地公开、媒体中立地报道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并非丑化其形象,而是维护法律平等观念,推动社会健康发展。只有对公众人物坚持“法律面前无明星,违法行为非隐私”的原则,才可建立起一个积极向善、公开透明的法治社会。

你可以坏,但不能干着坏人的事,收着好人的钱。

END

作者高艳东,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本文部分内容发表于《环球时报》2021年10月25日。本文编辑:吴 芮;本文审阅:涂懿敏。作者观点与本公众号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