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山西省灵丘县,亢某与妻子离婚后,心有不甘,趁着酒劲去前妻居住的院子放火后离开,2021年10月26日,灵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布了这起放火案的起诉书,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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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2021年3月8日凌晨,亢某酒后去其前妻邓某居住的平房外,将西侧邻居家门锁破坏后,从邻居院内翻墙进入邓某家中,用打火机将室内窗帘点燃,火势渐旺后又从原路离开,当日凌晨3时30分许,东邻居张某被窜入家中的浓烟呛醒,后张某与另一邻居李某一起将火扑灭,当日10时,亢某在灵丘县电业局门口被民警抓获,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灵丘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邓某居住的房屋被烧损失为人民币4302.20元。

辩护律师提出亢某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了其前妻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亢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亢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