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诸暨日报发布了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诸暨城上城一业主

擅自破坏承重梁以及承重楼板

被处罚

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智纲:
你于2018年2月擅自在绍兴诸暨市城上城19幢1单元2801室破坏承重梁以及承重楼板,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本局于2021年9月24日将《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诸综执罚决〔2021〕00332号)向你身份证上住所地进行了直接送达,你未在家里(有相关视频音像),后于9月28日向你两处地址进行了邮寄送达,邮件分别于2021年10月9日、10月11日被退回(退回原因:收件人长期在外地,无法联系收件人)。本局采取直接送达失败的情况下采取邮寄送达方式仍无法将《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诸综执罚决〔2021〕00332号)送达给你,现采取在诸暨市政务网和诸暨日报上公告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处罚决定书要求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诸暨市浣东街道丁严王小区1号
联系电话:89089086

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诸综执罚决[2021] 00332号

被处罚人:陈智纲

案由: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18年2月擅自在绍兴诸暨市城上城19幢1单元2801室厨房顶部楼板打洞一处,安装PVC材质下水管道(直径大约为7.5CM),厨房过梁及墙面打洞两处,安装PVC材质下水管道(直径大约为12CM),卫生间顶部楼板打洞一处,安装PVC材质下水管道(直径大约地为5CM)。经过与同户型的房屋比对,上述四处打洞均属于新增。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城上城19幢1单元2901室户主在装修过程中对2801室实施破坏的梁为承重梁,楼板为承重楼板。2021 年1月12号,本机关执法队员至浙江省诸暨市城上城19幢1单元2901室向被处罚人送达诸综执听告[2020] 00085 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但因被处罚人不在家中(视频录像)未送达,1月13日本机关向被处罚人的三处住所邮寄了诸综执听告[2020] 00085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邮件均以收件人在外地为由退回未签收(图片已上传),1月21日,本机关又以彩信形式将诸综执听告[2020] 00085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发送至被处罚人手机(图片已上传),被处罚人未回复。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未将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成功送达,2021年7月25日,本机关通过公告的方式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诸综执听告[2020]00085号《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举行听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故依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被处罚人陈智纲在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将诸暨市城上城19幢1单元2801室厨房顶部楼板、厨房过梁及墙面、卫生间顶部楼板擅自打洞处予以修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款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浙江诸暨农村合作银行,账户: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20100008249781500730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9月18日

来源: 诸暨日报